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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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交铁发(2023)169号)各有关单位、企业:为规范我省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发改基础(2015)2830号)等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
2、(试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6月15日附件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发改基础(2015)2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铁路建设工程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工
3、程。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家授权机构投资控股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六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本格式见附件1),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一)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书,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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