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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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3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6月26日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责开展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工作。第三条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下同)对本区域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工作负总责。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
3、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五)安全生产标准化
4、达到二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o(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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