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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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门核准建造安全与卫生章程七月十九日第一条(章程的核准)核准附属本法令并成为本法令一部份之澳门建造安全与卫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二条(合用范围)章程合用于建造的如下各方面:a.所有工作;b.所有地盘或者地点;c.施工机器、工具、器械及物料。第三条(稽查)劳工暨就业司负责监督对本章程的遵守及落实。第四条(其他机关的合作)劳工暨就业司在行使上条所指的职权时,得要求市政厅及其他政府机关,特别是保安部队、土地工务运输司、卫生司及经济司的合作。第五条(试行期)章程施行的首年为试行期。第六条(补充法例)上条所指期限内将颁布有关罚则条例。第七条(生效)本法%在颁布日对下一个月之首日生效。建造安全与卫生章程
2、第一篇概则第一条(对象)一、建造安全与卫生章程是有关建造活动的责任和建议的订定,其对象为工作人员、承造商及时常或者偶然在工地的所有人士。二、倘在工程中有一或者多名承造商时,每一承造商对其承造的工程负责,总承造商亦须负共同责任。三、承造商对进行建造工程而存放在其工地内的机器、工具、机械及物料负责。第二条(定义)除上下文所限而须有不同注释外,用于本章程条文的下列名词解释如下:a.承造商工程的决策人,技术和财政工作的协调人以及工程员工的领导人。b.具资格人员负责工程的技术人员,或者由承造商指定负责某些工作,曾经接受适当的技术训练及具有经验履行该职责之人士。c.地盘一一进行建造工程及其毗连的地方。d.
3、工作架供工人进行工程、建造或者在拆卸时作搬运物料之用的所有暂时建造物。如:排栅、吊台、鹰架、桥板、斜桥板及梯等等。e.起重机械一一吊升及挪移的机械,特别是:起重机、绞车、绞轮、口车、挖掘机及吊重升降机。第三条(承造商的义务)一、建造承造商的普通义务:a.遵守本章程之规定和有关当局关于建造安全与卫生的指示;b.采取必须措施,以便维护工作地点的机械、器械、工具和其他工作用具以及所有物料的良好安全条件;c.采取必须的适当措施,以便有效预防影响工作人员生命、身体及健康各方面的危(Wei)险;d.不仅向工作人员说明可能面临的危(WCi)险及应如何克服,特别对新雇员进行教育为然;e.向工作加免费提供个人保
4、护装备,并确保其卫生、保养及使用;f.洗手间应维持良好卫生及操作正常;g.应时常向全体员工提供有关建造安全与卫生的训练及知识;h.鼓励所有工作人员互相合作,以便避免工作上的危(Wei)险,安心工作。二、为达到上款c及d项所指的目的,凡雇用每日为一百名或者以上工人的建筑地盘的负责承造商必须有一位具资格安全督导员为其服务。三、承造商应在工作意外在工地或者工作时间内发生后起计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劳工暨就业司。第四条(工程开始)承造商必须于工程开始前填写表格一,并须于开始施工后七日内填妥送交劳工暨就业司。第五条(工作人员的义务)建造工作人员的义务:a为预防工作上的危(Wei)险,应遵守本章程之规定,以及
5、遵守由负责工程的上级人员或者本地区发照当局或者稽查当局发出的命令与指示;b.对所提供的安全用具,应保养良好,正确及适当使用;c.认真学习由承造商或者有关当局提供的安全与急救知识;d.对可能引致人或者物意外的任何缺漏,应即将报告承造商或者其代表人;e.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便保障个人或者其他人士的健康及安全,不进行危险布,特别是更改、拆除、破坏、毁坏安全装置、其他个人或者集体的保护S;对工作人员应关心和尊重,并告知安全方面所有的忠告、知识及可能的协助。第二篇预防的普通措施第一章抗力及稳定第六条(装置的抗力及稳定性,保护设施及使用机械)一、棚架、平台、平桥板、斜桥板、梯、模板、支撑物、护墙、踢脚板
6、或者其他任何保护装置与器械、链、缆及所有物料,以及供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均应适合工作所需及不会引致危(WCi)险。二、采用的设备、装置、物料、工具或者机械装置,应具有相应的抗力及稳定性,以支撑负荷及所承受的压力,并应维持良好的安全及操作状况。第七条(抗力及稳定性的计算)一、凡稽查当局藉书面要求时,承造商必须提交所使用的设备、装置或者机械、装置的抗力及稳定性的计算说明。二、上款所指不应用于竹棚的装设。第二章车辆及机械设备的运作和保养第八条(车辆通道)车辆行使的平桥板,应有足够的阔度使车辆安全通过,两边并用坚固的围栏保护。第九条(讯号员)当车辆驾驶员需要在无足够视野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时,应指派一或者
7、多名讯号员提供必需的指挥及提醒其他人员。第十条(固定车辆及可挪移的机械)当无驾驶员的车辆及可挪移的机械停放在倾斜的地方时,应用楔子加强其固定性。第十一条(机械设备的检查及规定)一、不论机械设备的类别、推动及挪移方式,均应最低限度符合下列的规定:a.合用于工作的目的;b.应按照创造商提供的有关规定,说明或者指示使用及维持良好的保养状况。二、倘机械设备在一段时间内未被使用,应由具资格人员时常检查,再次使用之前须预先检查及解决经检查发现的问题,方可使用。三、机械运作时,应采取必需措施,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接近。第三篇起重机械第一章概则第十二条(运作及建造条件)一、任何起重机械的构造、机械装置、用以固
8、定起重机械的部份及其附件,均须构造优良及材料适当,坚固可靠,并无内在毛病及时常维持良好保养和操作状况。二、摆臂起重机结构的任何部份,不应用木材构造。三、起重机械的发动机、齿轮、传动装置、电线及其他危(Wei)险部份,应设有效的保护装置,当起重机械运作时,不可除下上述装置。四、倘上款所指之保护装置有需要拆除时,亦应尽快装回,在未装妥之前不得使用该机械。五、起重机的带电部份,在工作安全方面,应处于良好状况。第十三条(起重机的固定)一、起重机应用足够及坚固地系牢的压载,或者用其他有效方法将之固定。二、倘使用压载为固定时,应在起重机的控制室贴上图解说明压载的位置及其分量。第十四条(活动起重机的轨道及辅
9、助路面)一、活动起重机的轨道,应有足够的阔度,轨道表面应连续不断并保持水平状态。二、应设有将起重机固定在轨道上的装置。三、铺设起重机轨道的辅助路面,应有足够抗力,轨道两端应安装楔子防止滑出。次十五条(起重机械的装置及维修)一、任何起重机械的安装、固定、紧系、拆除、再安装、修改或者试验以及保养,均应符合必需的安全条件,并在具资格人员的指导下,由熟练工作员进行及检查。二、关于起重机械的操作及安全说明所载的指示或者创造商倘有的规定,应予重视,但有关当局认为不适合或者可豁免的部份则除外。三、进行该等机械的清洁、检验及润滑,采取一切必需措施,保障执行此等工作人员的安全。第十六条(起重机械的检查及检验)一
10、、除上条所指检查外,每日应由起重机械操作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且最低限度每周由具资格人员检验一次,将有关记录用表格二填报。二、倘在表格内未载明有关起重机械处于安全运作状态前,不应使用该等起重机械。三、除每周定期检查外,应进行下列试验:a.倘起重机安装好或者调整起重机而影响原有之紧系时,应对起重机的紧系进行试验(填写表格三);该试验使用创造商所定或者与上次试验所得最高负重额多加百分之二十五的负重,又或者使用有相同效果的较轻负重,以不同的半径进行测试每一紧系的最大拉力;b.倘测试所得的最高安全负重额低于原来所定者,则应将测试所得负重额注明表格内,使成最高安全负重额;c.起重机、绞车、起重滑车、绞
11、箱及其他摆臂起重机,其最近一次试验已经超过四年或者曾经作重大修改或者修理,而可能影响其吊力或者稳定时,须进行试验(填写表格四及表格五)。第十七条(试验期)一、除吊重机外,所有的起重机械,除上条所指试验外,最低限度须每十四个月详细检查一次(填写表格六)O二、倘起重机械经已接受上款所指检验,作不包括上条三款c项所指修改或者修理,除非经过重新检验及将结果以表格六填报,否则,不应再次使用。第十八条(最高安全负重额)一、应在每一摆臂起重机清晰标明安全使用的最高负重额,至于斜摆臂起重机,亦应明显指出摆臂各不同斜度安全使用的最高负重额。二、除作试验外,摆臂起重机的负重不得超出安全使用的最高负重额。第十九条(
12、使用规则)一、当为升降负重物而同时使用多部起重机或者绞车时,应安排每部机不超过本身安全使用的最高限额,并且使每部机在吊升或者降下负重物时,均处于稳定状况。二、摆臂起重机同时运作时,应由一位具资格人员指挥。第二十条(摆臂起重机的掣动及其他安全装置)一、摆臂起重机应具备掣动或者同类的安全装置,避免吊升负重物时蓦地下坠。二、杠杆、手柄、开关或者其他用于控制摆臂起重机各部份的运作装置应:a.提供掣动装置,避免意外转动或者挪移;b.关于其用途及运作方法,应有清晰标示。第二十一条(人字起重机)一、除非人字起重机之吊重及上下活动吊臂之鼓轮分别独立控制,或者上下活动吊臂之鼓轮器械属自动上锁,否则该机在其离合器
13、与控制绕缆鼓轮之掣爪,须装有适当而有效之互相连锁之设备。二、人字起重机各牵索的距离大致相同,倘无法相同时,承造商应采取必需措施确保该机安全。三、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用于人字起重机上下活动吊臂缆索之质量及长度。第二十二条(驾驶室)一、起重机及同类机械应有覆盖的驾驶室,以确保操作员或者负责人的安全及有清晰的视野。二、倘属遥控摆臂起重机,得免除覆盖驾驶室,但有关操作员须在有良好视野条件及不会受到任何下坠物或者工具击中的地方工作。第二十三条(负重物的升降)第一起重机,只限作垂直升降负重物之用,除非不会引致不正常的损耗、危及该机的稳定及在有关监督该项工作的具资格人员在场时,才可以其他方式使用。第二十四条(
14、口望员及讯号员)一、当摆臂起重机运作有需要时,应有一或者多名观察员,在可以观察升降全程负重物各不同角度的位置,以便向操作员发出必需的讯号。二、在普通运作条件下,只应由一位人员负责向操作员发出所需的讯号,避免混乱。三、所有负责传达讯号的人员,应在不会被下坠的任何物料或者工具及摆臂起重机的转动部份击中的地方。第二十五条(讯号)应清晰订明每一类别的操作讯号,以便接收者按情况能听到或者看到,以及易于明白。二、用右手彻底伸直所作出的主要手号如下:a.升高一一握拳,拇指向上;b.下降握拳,拇指向下;c.住手一一张开手掌,掌心朝向操作者。三、倘以声音或者灯光发出讯号时,应使用有效的装置。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操
15、作员的义务)一、操作员有责任严格遵守讯号指示,当摆臂起重机运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二、当操作员离开岗位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其不在场时机械被开动。三、吊起负重物后,操作员不得离开岗位,任由负重物悬空。第二十七条(通讯)为方便通讯,可使用手提无线电通话器,但必须视乎情况是否适宜及使用时遵守纪律,避免指挥混乱。第二十八条(聘用)一、承造商应确知所聘用的起重机或者其他摆臂机械的操作员是否有经验及具备有关知识。二、十八岁以下人士不能担任上款所指的机器或者机械操作员,亦不得向操作员发出操作时所需的讯号。三、十八岁以下人士,在有经验及有关负责人员的带领下得担任观察员或者协助指挥,其工作纯属学习性质,
16、因此无权指挥操作员操作,亦不能直接操作或者负责发出指挥讯号。第二十九条(在吊重时对人及物的保护)一、在行人时常往来的地方升降负重物时,四周应加之围栏,方可进行升降负重物。二、倘因负重物的体积或者其他可接受的原于是无法执行上款规定时,承造商及具资格人员应采取措施,以便行人改道或者于运作时禁止行人通过。第三十条(预防措施)一、用作升高或者降下砖块或者其他物料的平台,应加设围栏避免负重物下坠。二、当升高或者降下及搬运物料时,应避免剧烈碰撞。三、搬运长而尖形的负重物升降,应予细绑避免松散,倘可能时得用绳索辅助稳定方向。第三十一条(恶劣天气)在强风、阵风及台风吹袭期间,禁止升降负重物:a.八号风球悬挂后
17、;b.在不能保证负重物的稳定程度达到对人身安全不会构成危(Wei)险时。第三十二条(运作摆臂起重机的注意事项)一、应采取预防措施,使摆臂起重机的挪移或者转动部份,与旁边的任何障碍物最低限度保持六十厘米距离。二、倘无法与障碍物保持上款所指之距离时,应禁止行人在摆臂起重机与障碍物之间通过。三、倘隙碍物系属架空电缆时,应根据有关的电压,保持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距离,但最近的距离不能少于三米。第三十三条(距离)一、当摆臂起重机在有工作人员走动的工地附近运作时,起重机的挪移部份或者负重物的底部与地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米。二、倘负重物有需要在地面以上二米范围内经过时,应指派一位工作人员提醒其他人士注意
18、。第三十四条(禁止)除起重机驾驶室外,禁止利用起重机载人。第二章悬吊及固定方式第三十五条(缆及其他悬吊工具)一、用于升降物料的缆及其他悬吊工具,应具充足的抗力及时常维持良好的保养状况。二、缆应有足够长度,需要使用极限长度时,最低限度仍须留有捆绕鼓轮三匝的长度。第三十六条(特征)一、用于升降负重物的缆或者链,应属原件,不得用结接缚或者有缚口。二、用于安装或者拆卸起重机的缆、链或者其他装置的接缚或者暂时结合,应符合其用途及具足够的抗力。三、缆的抗力仅以所受的拉力决定。第三十七条(悬吊工具的可使用最高负重额)一、用于升降大体积物料的吊索最高负重额,系按吊索的抗力及倾斜度而定。二、最高负重额(CMU)
19、是指能绝对安全承受的负重,并且必须低于能使吊索断裂的负重(CRE)的一定分数。三、建议:a.缆方面:足以使新缆断裂的负重(CRE)与该缆能承受的最高负重额(CMU)之间的比率应大于或者等于六。CRECMU6b.链方面:CRECMIJ25四、用以升、降或者悬吊任何荷载的缆,在任何为其直径十倍的长度内,不能有超过总数百分之五的钢线折断。第三十八条(悬吊工具的使用)一、承造商应确保用作升降或者悬吊工具的任何缆、链、吊索或者滑车带符合下列条件:a.结构良好,用适当材料构成及有适当抗力且无内在毛病;b.曾经检验、试验及获发试验证明书(表格七);c.有清晰、易读及写明最高负重额的字样。二、倘上款b项所指之
20、检验进行已超过六个月,当再使用缆、链、吊索或者滑车带前,应重新进行检验(填写表格八)。第三十九条(最高负重额)一、缆、链及吊索应标明最高负重额(CMU)及识别标志。二、缆、链或者吊索在下列情况下,毋须标明安全范围内的最高负重额:a.最高负重额已详细列明,同时,链、缆或者吊索上已有标记,使人容易从试验布告中得知其最高负重额;b.在本章程生效之前已使用中的纤维绳、纤维吊索或者钢缆的最高负重额,应在工地当眼处张贴一表列明,以便查阅。三、试验报告或者上述表内所载之最高负重额,系被视为缆、键或者吊索安全范围内能承受的最高负重。第四十条(双吊索或者组合吊索)一、当使用双吊索或者组合吊索时,吊索的顶端应用一
21、个圆环串联,并不能个别的放入扣环内。二、倘总负重未达扣环所能承受的一半分量,且吊索端形成的角度少于六十度时,则毋须一定遵守上款之规定。三、吊索所形成的角度,不宜超过九十度。第四十一条(直径)一、辘护直径及缆直径之间的比率应超过二十二。二、鼓轮直径及缆直径之间的比率应超过二十。第四十二条(槽轮的鼓轮及绞车)倘鼓轮及绞车属槽轮时,槽的半径应与缆的半径相同或者稍大亦可,且槽坑不能小于缆的直径。第四十三条(缆及安全装置)一、不得使用直径超过鼓轮槽或者辘轮圆圈宽度的缆。二、辘轴应有一装置,避免缆蓦地从圆圈中松脱。第四十四条(措施)一、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缆、链及吊索与锋利的角面接触。二、吊重机械的缆及链
22、,包括用作吊起人字起重机活动摆臂的缆或者链,应牢固地紧系在起重机或者绞车的鼓轮上,避免受损。第四十五条(缆的松脱)绞车的鼓应设有制导或者其他装置,避免缆蓦地松脱。第四十六条(掣动及安全装置)绞车、辘泸、滑车及其他同类器械,应设有效的刹掣及必需的安全装置,避免负重物下坠。第四十七条(煞掣装置)手动鼓轮应基设篆掣,能即时将鼓轮住手,避免手柄回弹及主机的偶然挪移。第四十八条(钩)一、用作升降物料的钩,应设有效装置,避免吊索或者负重物松脱。二、钩与缆、绳或者链等接触的部份应圆滑。第三章吊重升降机第四十九条(通告)一、应将下列清晰易读的标记贴在当眼处:a所有吊重升降机:在升降台及绞车标明最高负重额;b.
23、载人吊重升降机:在升降台或者升降厢标明每次最高载人数。二、倘吊重升降机只限作运输物料之用时,应在所有入口处标贴以下告示:此吊重升降机禁止载人。三、所有标记均以中葡文缮写。第五十条(条件)吊重升降机应具备下列条件:a.在各楼层的吊重升降机槽口处装设1.8米高的护栏或者等效的围栏,但出入口处除外;b.出入口处应有适当照明,并用不低于90厘米高的门或者等效的围栏作保护,且门或者围栏应设有当吊重升降机升降时保持闭合的装置;c.承造商应确保吊重升降机的门只在装卸物料的时间内打开,倘属载人吊重升降机,则只在人员进出升降厢时打开;d.升降台结构应确保在输送时的安全,倘有需要时应设围栏;e.轨道应有足够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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