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食品》食物蛋白(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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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食品食物蛋白(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解食物蛋白(肽)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阳西县辖区内水解食物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方案中所称水解食物蛋白(肽)是指以可以食用的动物、植物及其制品或乳类蛋白质为主要原料,经前处理、提取、酶解、过滤、杀菌、浓缩、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本方案不适用于采用酸、碱水解工艺制成的食物蛋白(肽)。第三条水解食物蛋白(肽)的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
2、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胶原蛋白肽、水解乳清蛋白(肽)、大豆肽粉、玉米肽粉、小麦肽粉。水解食物蛋白(肽)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下表。食物蛋白(肽)食品类别目录列表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定义执行标准备注其他食品其他食品胶原蛋白肽、水解乳清蛋白(肽)、大豆肽粉、玉米肽粉、小麦肽粉以经检验合格的可以食用的动物、植物及其制品或乳类蛋白质等为主要原料,经前处理、提取、酶解、过滤、杀菌、浓缩、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水解食物蛋白(肽)。GB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肽、GB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T22492大豆肽
3、粉、QB/T4707玉米低聚肽粉、QB/T5298小麦低聚肽粉、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等不包括以胶囊、口服液、片剂、丸剂等名称、形态生产的产品。第四条有定点屠宰的原料必须选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禁止使用以下原料:制革厂鞍制后的任何废料;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的皮、骨、筋、腱、鳞等;经有害物处理过或使用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的动物的皮、骨、筋、腱、鳞等。第五条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第二章生产场所第六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
4、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有效控制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第七条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分隔或分离,避免交叉污染。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染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在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场所,应有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识。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
5、区,水解食物蛋白(肽)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具体划分见下表。水解食物蛋白(肽)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表产品名称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水解食物蛋白(肽)干燥的出粉口区域、内包材消毒清洁间、内包装车间等提取、酶解、过滤、杀菌、浓缩、干燥车间等原料处理车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第八条清洁作业区出入应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进入清洁作业区的包装材料等应有清洁消毒措施,应设置包装材料消毒清洁间。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地面不得积水。准清洁区、清洁区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
6、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不得采用甲醛、高镒酸钾熏蒸方式对环境场所进行消毒杀菌。第九条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应根据生产过程需要,配备通风排气、空气过滤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温度、湿度和洁净度,保证空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通风、过滤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加工场所和其它场所工作面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必要时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空调、冷库),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第十条应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
7、明确标识,不得将原辅料、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等应采用适宜的器具妥善保存,包装标识完整,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化学腐蚀性物品应专库存放,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管理。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管理软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进货时间、进货量和使用量等。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二条企业应具有与申报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第十三条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
8、,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渗水、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存完好无损。不得使用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塑料材质。第十四条主要的固定管道设施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第十五条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六条有合理的排水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
9、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第十七条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设施存放,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强酸、强碱等化学腐蚀性物质,粉尘、噪声及污水应进行治理,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第十八条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第十九条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应设置阻拦式鞋柜、独立洁净服存放柜、洗手消毒设施等。第二十条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应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要保持工作服使用前后相互分离。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作
10、服应符合相应区域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第二十一条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至少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第二十二条在有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除尘装置。通风口必须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网罩。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具备满足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如:分析天平(0Inig)、天平(01g)、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干燥箱、定氮装置、水浴锅等。第二十四条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精度应满足检验需要。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第四章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第二十五条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
11、符合工艺需要,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不合格、报废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第二十六条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如果企业采用不同于下表中所列的工艺,应具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水解食物蛋白(肽)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序号基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备注1原料处理清洗设备等2提取、酶解提取设备、酶解设备3过滤过滤设备4杀菌、浓缩杀菌、浓缩设备等5干燥喷雾干燥设备等适用于粉剂生产工艺6包装全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生产大包装(食品工业用)原料的可不作要求7在线或成品金属检测X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2mm金属;液体可不作要求。注:本表所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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