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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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修订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已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9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3年2月13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
2、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民族教育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民族教育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州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
3、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民族教育工作,不得在学校建立宗教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完善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体系。第七条民族教育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民族宗教事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教育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民族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深入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设置民族中小学和乡
4、(镇)寄宿制学校,加强国门学校和边境乡(镇)学校建设。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大力推进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配齐配足教育资源,改善保育条件,逐步普及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乡村两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重点支持边远地区、边境乡(镇)学前教育。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全面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开齐开足课程,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国家标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全面改善边远地区、边境乡(镇)义
5、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缩小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村完小和教学点。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普通高中建设,实行以政府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稳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并全面深化课程改革,扩大优质教学资源,强化基础知识,开展素质教育,发展学生核心素养,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优化、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建设职业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创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扩大面向边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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