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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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市)非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操作流程参照其他相应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
2、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第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我校在读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区县;(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已经通过高中段预申请的学生,可以直接办理申贷手续;(六)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
3、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第十条借款人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人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人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
4、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一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审批一签订借款合同一普通高校确认一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一贷款发放和汇款一备案登记。第十二条贷款申请。(一)提交贷款申请。学生应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账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贷信息,提交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携带申请材料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高中预申请:高中、中职任一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毕业生。正常申请:非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需携带申请表,前往指定部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家
5、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应由一个资格认定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可由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应填写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续贷学生、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均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S)贷款申请材料。首贷材料: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首贷申请出示以下材料: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 户口本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本原件);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若借款学生学生证原件丢失,可提供所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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