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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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适应学年学分制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学制第一条普通招生本科、对口招生本科学制均为四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专科学制为二年。第二条学校实行灵活学习制度,允许学生按本办法申请提前毕业,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申请提前毕业者,四年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二年制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延长的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二年。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在学校
2、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以下同),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因生病、创新创业等原因,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教务处批
3、准、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为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
4、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第八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之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学校在籍学生待遇。第九条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和3个月内的复查程序和办法,学校另行规定。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
5、退学处理。第十一条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者,须提供有关证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学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交清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期间,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办理完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后予以注册。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及主辅修制度第十二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按专业制定,学生入学后,各学院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学期进行修学。第十三条有修学方向的专业,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学习能力自主决定选修方向。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修先行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
6、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第十四条为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展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开设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2.O以上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基础上,可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一经选定,不得变更。第十五条辅修专业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形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至多一年。辅修专业原则上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学期进行修学。第十六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按照相应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须完成该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学生,符合
7、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的学位。第十七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第四章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第二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执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
8、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折算和学业成绩计算按如下程序和规定执行:(一)学分折算和转换均须进行认定,认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报教务处审批。(二)原则上学分只允许折算、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中实践教学学分、实验实践课程学分和理论课程中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三)转换后的集中实践教学、实验实践课程和理论课程中的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可以
9、免修。成绩转换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计,学分及学分绩点根据本办法换算、统计。(四)集体成果以成果为单位折算学分,成员可根据承担任务分别进行学分认定,但主要完成人和参与人所获学分不得超过成果认定、折算总学分的1.5倍。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所在学院应为学生建立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学习档案。第二十四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等获得的成绩,学籍表予以标注。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10、,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二十六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所获学分,情节严重的,撤销所获学位。第二十七条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级制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百分制、成绩绩点、五等级制、成绩绩点90-100.4.0-5,0.优秀、4.580-89、3.0-3.9,良好、3.570-79、2.0-2.9,中等、2.56
11、0-69、1.079、及格、1.5600、不及格、0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1)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二绩点X学分数(2)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二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例如:某学生某学期修学了5门课程,其学分和绩点如下:课程学分为4、4、4、4、4,绩点分别为4、3、2、1、0,则其学分绩分别为16、12、8、4、0,那么该生该学期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即(16+12+8+4+0)9(4+4+4+4+4)=2.Oo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每学期核算一次。第二十八条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
12、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集中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查卷。核查工作由课程所属学院主持,成立核查工作小组,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审定后予以更正成绩。对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学分转换机制。学分转换以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为基本单位,转换原则为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基本相同,或是转换课程教学要求、标准高于被转换课程的。学分转换由学生提出申请,课程所在学院负责审定、确认,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第五章旷考、缓考、补考与重修第三十条旷考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不予补考,应予重修;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应予重修。被取消考核资格者,该门课程按旷考对待。第三
13、十一条学生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除学生本人生病、直系亲属亡故或重病、专业学习需要、学校工作安排等特殊情况或遇不可抗力等原因,其他情况一般不准缓考。一门课程只准申请缓考一次,缓考不通过不予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第三十二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一次补考,缓考与补考工作同时进行。补考、缓考课程平时成绩有效,按课程大纲规定折入总成绩。补考、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应予重修。第三十三条补考、缓考不及格的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相同课程的,经学院同意后,可以申请重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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