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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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商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商行规(2023)1号)各有关单位: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滨海新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滨海新区政府2023年3月30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
2、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平行进口,是指进口未经境外原厂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产品的贸易活动。第三条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条成立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滨海新
3、区政府等单位组成,市商务局为召集人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办公室成员由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第五条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企业,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类,统称试点对象。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
4、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六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第七条依托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和管理平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通关、销售及售后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试点对象应向服务和管理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固定资产、注册地址等信息)、销售及售后服务信息、试点平台会员企业信息等。第八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
5、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掌握试点对象的信用情况,将其作为试点对象考核的参考依据。第九条发挥天津市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社会组织作用,在行业研究、行业自律、政策培训、信息咨询、展销宣传、海外采购渠道整合、行业规范制定、行业监测及预警、交易纠纷调解、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等行业服务和管理方面开展工作。第三章试点对象认定第十条试点对象应当依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监管、海关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一条对试点对象的认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试点对象认定标准,并经联席会议确定。第十二条根据试点工作
6、需要,启动试点对象的认定工作。企业向注册地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意见征询、社会公示、联席会议确定等流程后,由市商务局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具备试点资格。第十三条试点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固定资产、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前,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准予变更。第四章试点对象考核及退出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试点对象考核实施细则,经联席会议审定,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对象退出的依据。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及时通报试点对象,试点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复核。第十六条联席会议办
7、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试点对象提出是否撤销试点资格意见,报请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试点对象退出名单。第十七条经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二)试点对象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的;(三)试点对象在考核周期内没有进口及销售实绩的;(四)经相关部门查实,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有进口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六)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第十八条退出试点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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