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婚内婚外》优秀读后感(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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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婚外优秀读后感多少人在这个抉择中清醒的做出了选择,多少人在抉择中丧失了自我。人都是一样,摆在眼前的东西大都不会珍惜,当一点一点失去后才知可贵。当我们试图去挽回那些逝去的美好记忆时却发现原来早已离我们远去。我们不禁问自己,是年少轻狂的我们不懂得珍惜,还是我们根本不想珍惜。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既然我们做出了选择,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不应该责怪任何人,因为我们周边的人只能是建议我们如何如何并没有代替你如何如何。人生的一生很短暂,能够找到一个在任何时候都能对不离不弃的人很难很难我们应该好好珍惜,更值得我们用一生去维护。有人说,人的快乐是建立在别人身上的。我不会否认只能说你太伟大,伟大得非
2、一般人能及。而我要说还是把快乐建立在自己身上比较靠谱些。难道这个世界上还有比自己更相信自己的人吗。生活中,工作中,很多事情都是我们始料未及的。当不经意间降落在我们头上时请不要抱怨,你现在需要的是把眼前的困难解决。我们的态度很重要。很多事情都不能强求,很多事情也不是努力可以得到的,一颗积极乐观的心有多么重要。所谓的爱情,亲情,友情都需要我们坦陈相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包容才能长存要不然,等待我们的只是永无休止的“战争”。女人,作为一个女人,良好的性格,得体的工作,独立的经济条件,气质,知性美,优雅的举止,温柔的神情,理解与包容,积极进取,宽容大度,从容的心,适当地装傻应该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
3、标。第二篇:婚内婚外案例分析婚内婚外案例分析2010级法学院赵玉磊1041031040刑法上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登记婚姻,二是事实婚姻。所谓的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正式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得到群众确认的婚姻关系。案件中的于长青和郭晓欣在长达两年的时间有同居的关系,并且生下了一个儿子,他们的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于长青又并没有与自己的法定妻子离婚,所以他们的行为是构成重婚罪的。对于于长青和郭晓欣订立的那份协议的效力问题,我认为他是没有效力的,虽
4、然他们订立的协议虽然是一份赠与合同但是仔细看来这份合同是不生效的,因为赠与合同当事人赠与的东西必须是赠与人的个人财产,然而在本案中于长青协议中要赠与郭晓欣的这栋别墅应该是属于于长青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于长青没有权利在妻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所以于长青与郭晓欣的那份赠与别墅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于长青与其妻子写的那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应该是很明确的既没有法律效力,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表现的很幼稚,完全是夫妻之间一种相互安慰的协议,双方都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份协议的建立完全是出于夫妻情感的因素,所以这份“协议”没有事实上的法律效力,所以于长青说其如果有保证书里的出轨行为就放
5、弃一切财产的保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接下来应该解决的就是郭晓欣母子的问题,虽然郭晓欣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但是“小宝”毕竟是于长青的亲生的儿子,在法律上这个孩子具有法定的继承权,并且从案件各个当事人的情况来考虑,郭晓欣的压力是最大的,面临着自己的生存问题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所以我认为对这个案件的审理应该充分考虑郭晓欣的情况,面对两个无效的合同,法院应该从财产的继承方面入手,虽然于长青的妻子拥有优先的继承权,但是考虑到郭晓欣母子的现实情况,法院应该按照合适的比例将于长青的部分财产(实际上应该包括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其儿子“小宝”来继承。第三篇:婚内婚外婚姻生活中的法律倩影学院
6、:文学院专业:汉语言文学学号:114030036姓名:魏凡摘要:正如先哲布鲁纳所言:“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有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社会秩序,法律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生活的准绳。在对诸多法律内容的学习中,给我印象深刻的,同时也是比较复杂的,应该算是继承法了,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一个接一个的问题,令我感到各种纠结,情与法的纠结,理与情的纠结,我真的很敬佩那些法律工作者,心思缜密,头脑清楚。但是继承法对遗产进行分割的办法,的确让人我了解了不少以前完全不懂的东西,真是受益匪浅。例如一一经济与法栏目的婚内婚外
7、。关键词:准绳婚姻法继承法遗嘱遗产继承通过本学期法律课的学习,我了解了很多平时模糊不清的概念,最重要的是,通过各种各样生动的案例分析,让我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我也发现原来在日常生活的很多细枝末节的地方,都存在着法律。正如先哲布鲁纳所言:“法律提1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有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社会秩序,法律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生活的准绳。在对诸多法律内容的学习中,给我印象深刻的,同时也是比较复杂的,应该算是继承法了,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各种
8、错综复杂的情况,一个接一个的问题,令我感到各种纠结,情与法的纠结,理与情的纠结,我真的很敬佩那些法律工作者,心思缜密,头脑清楚。但是继承法对遗产进行分割的办法,的确让人我了解了不少以前完全不懂的东西,真是受益匪浅。例如一一经济与法栏目的婚内婚外。婚内婚外主要内容:服装设计师出身的于常青是知名企业傲牌服饰的总经理,他春风得意,事业有成,一心想着延续自家香火而他借工作之便在外地金屋藏娇,他为让情人郭晓欣为他生下一个儿子,主动写下一份保证书,承诺孩子出生后就赠与郭晓欣一套自己名下的别墅,若自己发生意外就将自己的公司股份也留给郭晓欣母子。后来东窗事发,于常青被妻子姜傲发现婚外情后,他写下了放弃所有财产
9、的保证书。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他丧命,留下郭晓欣和姜傲两对母子,双方开始争夺遗产。本案关键点落脚在两份保证书上,是否两份保证书都有效呢。如果无效,法律又该如何裁决。下面,我们先分析主人公于常青写给情人郭晓欣的保证书:于常青承诺将自己名下的别墅赠与郭晓欣一一别墅虽然是以于常青的名字进行的登记,但于常青与其合法妻子仍然有婚姻关系,该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常青未与其合法妻子姜傲协商就擅自决定别墅的处置,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赠与需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于常青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郭晓欣属于遗嘱问题,他给郭晓欣的部分法律上定义为遗赠,留给郭晓欣孩子的部分法律上定义为遗嘱继承,我国继承
10、法承认自然人无论男女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本案之中,于常青与姜傲收养了一个女儿,他却并没有提出给于养女应有的财产继承,剥夺了养女的继承权,而遗嘱继承第一顺序包括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又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于常青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有失公允。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所以,对于此
11、份遗嘱说将全部股权留给郭晓欣之子是不合法的,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养女具有保护作用。我们不难发现,于常青与郭晓欣长期以夫妻名义在外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子,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及时并未进行登记,也构成了重婚罪。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于常青已经去世,无法再承担应有的处罚,但郭晓欣应该承担相应的处
12、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别墅赠与无效,但郭晓欣的儿子仍然享有应得的继承权,郭晓欣还要为重婚罪接受相应的制裁。接下来,我们分析于常青写给妻子姜傲的保证书:他说他跟郭晓欣确实没有关系,郭晓欣所生的孩子也与自己没有关系,若自己再与郭晓欣有联系,就自愿放弃所有财产。这份保证书可以视为于常青对于妻子的一种感情上的表达,更多的是对妻子的安慰。保证书上说郭晓欣之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这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否定;保证书还提到,愿意放弃个人财产,法律不能认定当事人于常青就真的愿意放弃个人所有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他的部分还是属于他的,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不过,通过对法律课的学习,我也感受到我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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