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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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精神,鼓励和推动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更加有效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确认或者盖章确认。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五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格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第六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七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一)宣传土地流转有关政策,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政策咨询,指导交易方通过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进行交易;(二)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年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申报工作;(三)对流转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奖补资金申报资料
4、进行审核,包括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四)对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进行审核;(五)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并指导签订。规范辖区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变更、备案,对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村组集体为单位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六)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和对流转土地用途的跟踪监控;(七)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第九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职责:(一)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定工作;(二)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建设,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
5、,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三)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第十条区财政局职责:(一)按照当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统筹安排奖补资金;(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第三章奖补范围、条件、对象和标准第十一条奖补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由农村集体发包、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包含林地、草地)和村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耕地(不包含林地、草地)。适用于本办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十二条奖补的基本条件:(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0,流转方通过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完成农村土地
6、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二)以流转经营主体(流入方)为单位,单个经营主体连片经营(相对连片)土地面积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对土地资源实行规模集约经营;(三)土地流转奖补实施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按年度申报,本年度(1T2月)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于次年统一集中申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转经营主体按照申报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奖补的对象和标准:(一)流转经营主体(流入方)的财政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基本条件的流转经营主体(流入方),流转经营土地面积达到100-500亩(含500亩)的,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流转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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