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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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昆民规(2023 ) 1号)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 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程序,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现将昆明市社会 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附件:昆明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昆明市民政局2023年3月1日附件昆明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 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
2、康有序发 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云 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 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第三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 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 度和重大活动风险评估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合法、审慎、稳 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 定办理。
3、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依法给予指导和服务。第四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审查、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第二章审查类事项第五条社会组织审查类重大事项包括:(一)召开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二)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三)涉外活动等。第六条 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 主管单位请示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昆明市社会 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内容和材料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选举办法、会员名 册、新一届负责人、理事会、监事人选名单、换届审计报告等。涉及会费标准修 订、章
4、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第七条 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 应当在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昆明市社会组织 负责人备案表及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等有关材料。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公依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退(离)休干部等 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八条 社会组织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主要包括:吸收境外人士;与 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组织、人员来访或参 加活动;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组织出国(境)开展参观交流活 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涉外资源调查、数据统
5、计;接受境外主体资金支 持、捐赠、援助、资助、赞助,单独或者共同举办项目活动等。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报告,未经同 意,不得进行。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 关部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昆明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活动方案 等有关申请材料。第三章报备类事项第九条社会组织报备类重大事项包括:(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举办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三)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四)设立或停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五)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第十条社会组织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
6、彰活动,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 管单位提交依据文件和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提交总结,无业务 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 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 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举办经济实体,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拟设 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转让、注 销经济实体的,报告资产价值估算和资产处理方案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
7、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 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 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应当提前向业 务主管单位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 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 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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