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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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 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省级工业园某某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某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 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某某工业园区(以下简 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 区。第三条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 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 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第四条县人
2、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 相关管理职能。第五条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 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 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 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 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 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 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 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
3、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 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 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 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 实施;(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 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 布局;(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 社会稳定等工作;(五)负责协调
4、、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 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 安商工作;(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 展的经济评估报告;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第七条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 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第八条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 要求以及某某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第九条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 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第十
5、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 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 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 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某某县工业用 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 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 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 同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 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 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朔口商业用地。第十二条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 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
6、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 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 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 ,办公生活用地控 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 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 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 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 同)。
7、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 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 补交出让金。(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 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 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 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z501亩以上交200万元。 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 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第十四条防范园区土地闲置。(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 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
8、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 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 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 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 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 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 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 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 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 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 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9、第四章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总体要求。第十六条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 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 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 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 工作。第十七条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 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 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 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 标事务。第十八
10、条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 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 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 企业规划建设。(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 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 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 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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