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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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监理合同范本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八年五月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与有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总投资:二、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三、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1 .协议书;2 .中标函或者委托
2、书;3 .监理投标函;4 ,通用条件;5 .专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服务范围与内容;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与设施;附录C收费金额与支付。7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8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与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五、服务期限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自一年一月一日开始,至年一月一日完成。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一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
3、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签章)地址:委托人:(签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定义Ll下列名词与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有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合同中委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与同意的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与同意的受让人。1.1.4 “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三方。1.1.5 “服
4、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附录A中全面约定的工程监理及有关服务的工作,包含正常服务与附加服务。1.1.6 “正常服务”是指在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与内容。1.1.7 “附加服务”是指下列原因而增加的服务:委托正常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因非监理人原因增加的工作量或者工作时间。1.1.8 “工程监理”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操纵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理。具体范围与内容在专用条件与附录A中约定。1.1.9 “有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者服
5、务。具体范围与内容在专用条件与附录A中约定。1.1.10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者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第三方”是指承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者实体。1.1.13 “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4 “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1.1.15 “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1. 1.16“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
6、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含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等。解释1.2对合同文件的解释1.1.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与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1.1.2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假如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间产生模糊或者歧义,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B、C(4)通用条件;(5)中标函或者委托书;(6)投标函。法律1.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与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者项目所在地的
7、地方法规、及标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准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范2.监理人的义务服务2.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有关服务,服范围务范围按附录A中的约定。项目2.2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有关服务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机构理机构要紧人员名单。2.2.1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固,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与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早7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2.2.2假如监
8、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者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认真2.3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履行与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职责2.3.1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与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与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2. 3.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 3.3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
9、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提出变更。假如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与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工程2.4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内容、时间与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有关服务的报及相告。关服务报告使用2.5监理人使用附录B中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与物品委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者合人的同中止时,应将其设备、设施与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财产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
10、间与方式移交。4. 委托人的义务告知3.1委托人应将监理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第三方,并在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方提供3.2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B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限内资料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提供3.3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作3.3.1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的约定,免费向监理条件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设施与物品等。3 .3.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委托3.4委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
11、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人代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职责与权力书面告知表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早7日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3.5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人指意见或者要求,应首先向监理人提出Q令答复3.6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形式的答复。收费3.7委托人应按合同附录C的约定支付收费金额。金额支付4 .责任与保险监理4.1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人责担相应的责任。任4.1.1监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对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缺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
12、任。5 .1.2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或者因工作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缺失又受缺失部分的相应收费金额比率赔偿金累计数额不超过监理人的服务收费金额总额(扣除税金)。4.1.3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4.1.4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监理人的指令,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造成缺失,且监理人无过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1.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4.2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
13、定履行义务并承人责担相应的责任。任4.2.1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工程的实施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假如委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实施工程,对监理人造成的缺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因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经济缺失,委托人应予以赔偿或者补偿。4.2.3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监理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4.2.4委托人未能按合同附录C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4.3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对监理人的过失责任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5.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5.1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生效开始5.2双方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
14、始与完成时间作为本合同与完的服务期限,但根据双方补充协议调整服务期限的除外。成变更5.3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情况5.4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服务时间延长、服务内容增改变力口,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增加的服务内容视为附加服务。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用。5.4.1由于委托人或者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人的服务受到阻碍或者延误,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人完成的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5.4.2假如委托人书面提出专用条件约定以外的有关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5.4.3假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
15、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与提交应视为附加服务。5.4.4本合同生效后,假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与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视为附加服务。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42日。5.4.5委托人将部分或者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视为附加工作,并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内容与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合同5.5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终止(1)本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者工程移交手续;(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有关服务全部工作;(3)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5
16、.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与操纵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能够提早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者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监理人应立即作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者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在28日前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或者解除监理人部分义务的通知,因解除合同或者监理人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的缺失,除依法能够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解除合同的协议务必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5.6.1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全部或者部分暂停,委托人能够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
17、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将有关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监理人的缺失应由委托人予以相应补偿。监理人暂停部分工程监理及有关服务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该部分义务的通知;若全部暂停服务的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5.6.2假如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当暂停原因消除后,监理人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5.6.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能够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
18、发出通知后14日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懂得释,则可在7日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的第14日合同解除。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将工程监理及有关服务费用支付至合同解除日。5.6.4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日后仍未收到服务费用,则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通知发出后14日委托人仍未支付或者提出监理人能够同意的延后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服务的通知并自行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服务。暂停服务后14日内监理人仍未获得服务费用或者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应支付服务费用之日起第56日。委托人通知暂停工
19、程监理及有关服务且暂停期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委托人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1 .7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的结算、清理、争议条款仍然有效。6,收费金额及其支付支付6.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C中约定的时间、方式与数额向监理人支付正常服务费用与附加服务费用。支付6.2支付服务费用所使用的货币种类、汇率由委托人、监的货理人在附录C中约定。币有争6.3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收费金额支付申请单中议部的任何一项费用或者其中一部分费用提出异议时,应当在收分的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通知书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付款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
20、的费用应按期支付。奖励6.4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7 .其他法律7.1协议书签订后,与工程监理及有关服务有关的法律法法规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的调的服务费用、服务时间的变化,需进行相应调整。整或者补充转让7.2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分包7.3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合同约定履行的任何部分服务工作进行分包。外出7.4经委托人同意的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额外费用,考察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费用检测7.5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与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1、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咨询7.6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有关咨费用询论证会与聘请有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守法7.7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诚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与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损害对方的利益。利益7.7.1监理人及其员工不得同意与服务工程第三方的任冲突何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保密7.7.2合同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第三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通知7.8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到合同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不管发送方使用何种方式,
22、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版权7.9监理人关于其编制的服务文件拥有版权。监理人可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监理及有关服务的资料,假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二年内出版,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8 .争议的解决协商8.1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任何争议。解决调解8.2假如双方不能在14天或者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间解决内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字。最终8.3假如双方在调解后28天或者商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一致意见,则双方都有权将合同争议直接提交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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