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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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三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合伙人入伙的备件与程序第三节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条件、程序及后果第四节合伙人身份的中止第五节合伙人退休第四章合伙所资产第一节出资、合伙所财产第二节增资、减资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第六章律师大会第七章所主任第八章机构设置第一节职能部门第二节业务部门第三节分支机构第九章执业律师及其他人员第十章分配制度与债务承担第一节合伙人利润分配第二节债务承担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二章解散与清算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修改章程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伙所、合伙人、聘用人
2、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合伙所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合伙所系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成立的合伙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第三条合伙所依法同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意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四条主任为合伙所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所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合伙人、聘用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二章服务宗旨与业务范围第六条服务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勤奋尽责,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
3、务,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定忠实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服务对象:合伙所的服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外的中外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第八条业务范围:a.同意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b.同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与执行;C.同意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同意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d.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e.同意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f.同意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
4、托,提供法律服务;g.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h.出具律师意见书i.法律、法规同意办理的其它事务。第三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a.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b.担任本所主任、副主任与主任助理或者部门主任的推选权与被推选权与被推选权;c.提出修改本所章程的合伙人协议与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d.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e.依照本章程的规定退伙、中止合伙人身份、退休;d.依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对本所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与收益分配权;f.参与本所利润的分红权;g.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合伙人的义务:a.遵守本合伙协议与合
5、伙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b.保持其专职律师身份,并按年度进行有效注册;c.律师工作业绩突出,品行良好,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d.认真完成合伙人会议交给的工作任务,其工作成绩获半数以上合伙人认可;e.在合伙所中遵循忠诚的原则,确实投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从事合伙业务,除非得到合伙机构的事先同意或者疾病与其他合理理由;f.不得以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与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者从事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所或者其他合伙人利益或者声誉的活动;g.不得从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会兼职工作:仲裁员;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社会公益性兼职。h.保守本所的业务秘密;i.重大事项及时向合伙人会议
6、秘书报告的义务;重大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各项: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社会兼职工作;出国、出境;与个人有关的诉讼事项;给合伙所或者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缺失的事故隐患。除因工作需要且经合伙人会议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须提早30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需提早60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因病离岗不受前述条件的限制。j.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k.法律、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合伙人入伙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合伙所合伙人依资历、能力、奉献与持股数量分为二级,即高级合伙人与通常合伙人,对外统称合伙人,各合伙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第十二条除发起人外,高级
7、合伙人入伙的条件:a.为本所通常合伙人并担任通常合伙人三年以上;b.具有专职律师身份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c.在本所有连续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其领导与分管的业务部经济效益突出且个人平均年业务收费及执业业绩获合伙人会议认可;d.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领导水平,有公认较优秀的律师业务能力;e.身体健康,无重大违法或者犯罪记录;f.持有本所股份10%以上;g.个人申请并经两名以上高级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全体同意。第十三条除发起人外,通常合伙人入伙的条件:a.具有专职律师身份与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b.在本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且个人平均年业务收费及业务进展业绩能达到本所指标规定;c.大学本科或者以上学
8、历;d.品德良好;e.基本达到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市场开拓能力;f.身体健康;g.无重大违法或者犯罪记录;h.年龄在45岁下列;i.个人申请并经两名以上合伙人推荐,全所执业律师60%通过,合伙人全体同意。第十四条通常情况下应严格执行上述合伙人入伙条件,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放宽在执业时间、年龄方面的限制。特殊情况仅指:a.申请入伙人为本合伙所业务进展急需人才;b.申请入伙人个人综合条件优异。第十五条合伙人入伙程序a.符合第十二条款a、b、C项或者第十三条款a、b、C项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或者通常合伙人可于每年10月份向合伙人会议秘书提交书面申请与两位合伙人的推荐书,申请
9、、推荐书正本各一份,由秘书处留存,副本按合伙人人数提交。b.秘书接申请后应及时向各合伙人报送申请副本与推荐书副本。需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的申请与推荐书不得迟于合伙人会议召开前15天报送给各合伙人。c.由所主任召集、主持全体执业律师对加入通常合伙人的申请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d.合伙人会议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入伙条件,按申请的时间顺序逐人评议、讨论,最后使用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e.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加入的合伙人的持股份额及出让人出让数额或者增资方案。f.由合伙人会议主席将表决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由会议主席主持新加入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及章程的仪式。签署协议时,新合伙人有权熟悉合伙所的财务状况及业务
10、状况。g.由新加入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决议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出让股份合伙人或者合伙所缴纳受让股份款项。二个月内未缴清,视为自动放弃入伙。h.由新加入合伙人签署协议、章程,并缴纳股款后,由合伙人会议秘书在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i.由合伙所财务部向各合伙人出具全体合伙人(包含新加入合伙人)现持有股份数额证明,该证明由合伙人会议主席签署。新加入合伙人入伙时间统一为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次年的1月1日。即自该时间起,新加入合伙人依照合伙人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第十六条合伙人入伙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a.个人简历;b.个人认为符合入伙条件的逐项说明;c.入伙目的;d.欲认购(或者受让)
11、股份的数额;e.缴纳认购(或者受让)股份款项的来源;f.承诺承认并遵守现合伙人协议与章程的说明;g.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节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条件、程序及后果第十七条合伙人基于自身意愿可书面申请退伙。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当退伙:a.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丧失;b.因病或者其他事由难以继续在合伙所工作或者连续二年每年执业时间低于六个月;c.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条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所的财产份额。d.年满六十五岁;e.其他应该退伙的情形。第十九条合伙人退伙的程序:合伙人退伙须提早九十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退伙
12、申请,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做出时起算。符合第十八条款的情况,合伙人退伙以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算。第二十条合伙人除名的条件: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决议将其除名:a.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者;b.因有意或者者重大过失给合伙所造成重大缺失者;c.无故旷工或者未经规定程序申请擅自离岗一个月以上经规劝无效,或者连续两年未适当履行合伙人义务;d.不遵守合伙协议或者品德恶劣,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共同提议者;e.其他应当予以除名者。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除名的程序:合伙人除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通过并由合伙人会议秘书书面(含公告)通知被除名人。除名自通知送达时生效。其中公告送达方式及生效时间由合伙
13、人会议决定。第二十二条合伙人退伙或者除名的后果:a.合伙人退伙后,能够继续受聘合伙所担任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合伙人被除名后,合伙所不得聘任。b.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应按退伙或者被除名时的合伙所财产状况与合伙所结算。退伙或者被除名时有未了结的合伙所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C.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合伙所的知识产权除外),并依法承担相应义务与因过错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缺失。退伙或者被除名时,合伙所财产小于合伙所负债的,退伙或者被除名人应按合伙人协议承担债务。d.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所中应当分割、收益的财产
14、,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第四节合伙人身份的中止第二十三条因下列事项之一,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书面申请中止合伙人身份:a.学习、进修;b患病。中止合伙人身份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中止期限自合伙人会议决定中止之日或者实际离岗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以自动退伙处理。因a项原因申请中止,须提早3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第二十四条中止期间,原则上该合伙人不享有分红及福利,但享有各项保险及出资收益。第二十五条因业务的连续性或者个案的需求,中止后合伙人对个案有实际付出或者奉献,应参照专职聘用律师的最高档享受有关报酬或者待遇,或者根据情况选择:a.高级合伙人领取中止时工资(不包含补贴)的一半
15、;b.通常合伙人领取中止时工资(不包含补贴)的三分之一。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个人申请,合伙人会议决定。第二十六条中止期间,该合伙人不承担合伙所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与该合伙人的工作有关的除外),但对外仍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属中止期间产生的合伙人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二十七条中止期间,视为该合伙人承诺放弃独立表决权,其表决意见推定为合伙会议中的多数意见;涉及与该合伙人身份有关的表决时,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时通知该合伙人。该合伙人应将中止期间的有效通知送达方式、地点,书面告知合伙人会议秘书。第二十八条中止期间,不同意以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其他经营性工作。第二十九条连续5年
16、内不得两次申请中止。第三十条中止申请应写明中止原因、中止期间、中止期间独立表决权的放弃,中止期间通知送达的方式、地点、工作交接安排等。第五节合伙人退休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人可申请退休:在本合伙所担任合伙人满20年,且年龄在60岁以上(含60岁)。第三十二条合伙人退休后,对合伙所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务的产生与该合伙人的工作有关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合伙人退休,合伙所应与其进行结算;退休合伙人有权取得在合伙所的财产份额。退休时有未了结合伙所的事务,待了结时结算。第三十四条合伙人退休后,除继续享有有已有保险外,享有领取在任合伙人月工资(不包含补贴)的平均数或者本地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的倍
17、(以两者中较高为准)的月工资的权利。该工资的领取期间为自退休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除前述外,退休后,不再享有合伙人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退休后,不得以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符合聘用条件的退休合伙人可由本所聘用。第四章合伙所资产第一节出资、合伙所财产第三十六条本合伙所将所有出资折合成股份100股。根据目前业务进展状况,决定将本合伙所合伙人出资总额上限定为人民币万元,每股价值为元。第三十七条合伙所存续期间,每个合伙人务必持有合伙所股份,最低持股数为1股。合伙人的出资与所有以合伙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所的财产。合伙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管理与使用。合伙所清算前,任何
18、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所的财产,不得挪用、私分、转移、私自处分合伙所财产。第三十八条本合伙所不同意非合伙人出资。第三十九条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质押,其在合伙所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四十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所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合伙人退出或者被除名,务必同时转让其在合伙所的股份。当合伙人无人受让时,适用合伙所减资程序。第四十一条后加入的合伙人受让现合伙人的股份时,受让数额、方式须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加入合伙人因无人出让股份而无法持有股份时,适用合伙所增资程序。第四十二条合伙人出资收益与合伙人年终分配不挂钩。合伙所每年向出资人支付年收益率为的出
19、资收益。该笔支出作为合伙所的营运费用。每年的出资收益支付时间为该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支付的出资收益能够是现金或者实物,具体支付方式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四十三条归个人所有的不做为出资的财产,因本合伙所业务需要需由合伙所使用,则参照本合伙所出资收益率计算租赁费。具体租赁费的支付方式、时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四十四条每个合伙人持有股份的上限为股,现持股超过股的合伙人须在三年内分次将多持股份出让给其他合伙人。无人受让,适用减资程序。第二节增资、减资第四十五条因合伙人变更、经营情况的变化,需要减少、增加出资时,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减少、增加的数额及减少、增加后各合伙人持股数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四十六条
20、减、增资程序a.财务委员会编制减、增资草案;b.于合伙人会议召开7日前将草案提交给各合伙人;c.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第四十七条减、增资方案内容a.减、增资原因;b.减、增资时的资产负债表;C.拟减、增资数额;d.现合伙人持有股份情况;e.减、增资后,合伙人持有股份情况;f.增加资金的用途或者减资的资金来源;g.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第四十八条合伙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a决定合伙所的进展;b.选举合伙人会议主席,决定执行合伙所事务的合伙人人选,各职能委员会的构成,选举所主任、副主任;c.决定合伙所年度利润分红方案;d.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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