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付式(常规)股权收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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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收购合同甲方(受让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转让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丙方(目标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就股权收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定义1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合同:本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本合同的或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1.2. 定价基准日:指年月日,简称“基准日1.3. 交割完成日:指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交割事项之日。1.4. 重大不利影响:指下述涉及目标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
2、1.4.1. 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142.被责令停产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1.4.3. 被处以人民币(大写)元(元)以上罚款;1.4.4. 其他对业务、资产、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可能造成超过人民币(大写)元(元)损失的情形。第二部分整体交易结构2 .整体交易安排乙方向甲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标的股权,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并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3 .目标公司与标的股权3.1. 目标公司3.1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元)。3.2 .2.具体股权结构信息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出资比例
3、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日期合计100%/3.2.标的股权3.2.1. 持有主体(股东):乙方。3.2.2. 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元(元)。3.2.3. 对应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元(元)。3.2.4. 对应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百分之)3.3.本合同约定的标的股权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时间合计100%3.4.目标公司与标的股权的相关情况见目标公司信息披露函等文件。4 .交易对价41.根据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2. 各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交易对价为人
4、民币(大写)元()Q5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5.2. 各方确认:全部采用现金(即转让价款)方式支付交易对价。6 ,转让价款付款方式6.2. 甲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6.2.1. 第1笔转让价款6.2.1.1. 金额:暂定转让价款的,即人民币(大写)元(元)。6.2.1.2. 付款时间与条件:下列条件均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1)本合同生效;(2)乙方向甲方提交本次交易已取得一批准的正式文件。6.2.2. 第2笔转让价款6.121. 金额:暂定转让价款的,即人民币(大写)元(元)。6.122. 付款时间与条件:在交割开始前支付。6.2.3. 剩余全部转让价款6.2.3.1. 付
5、款时间与条件:在下列条件均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1)各方按约定完成交割。(2)_6.2.3.2. 付款时,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乙方应承担的款项、应扣减的价款。62甲方监管账户621.自本合同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配合与蜀二(以下简称“甲方监管银行”)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合同,以甲方名义在监管银行开设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甲方监管账户”)。6.2.2.资金监管条件6.221.甲方监管账户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622.2.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及合同处理方案(如有)如对甲方付款有约定,甲方监管账户应相应付款。6223除上述约定之外的任何资金支
6、出,应先经甲乙双方同意(即经双方预留印鉴共同确认)方可支出。623.银行监管费用:由监管账户户名方承担。6.2.4.监管账户资金性质624.1.存入甲方监管账户的资金仍属于甲方所有,但作为甲方付款的担保。6.2.42甲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付款义务无必然联系;甲方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付款的,甲方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付款义务。624.3.如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本合同项下甲方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则甲方有权要求解除资金监管,甲方监管账户中的剩余资金仍归甲方所有。6.2.5.甲方资金存入安排6.251.甲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监管账户存入资金,以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付款:本合
7、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存入首笔一万元的现金;双方确定的交割日前,甲方应存入第2笔_万元的现金。625.2. 甲方未按约定存入资金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在后履行的义务。7.交易对价的调整7.1. 交易对价因下列情形而进行调整:7.1.1. 根据各方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和目标公司承担赔偿、补偿、支付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责任时,甲方有权扣减交易对价。交易对价扣减金额应按甲方可获得的赔偿、补偿或违约金的金额进行计算。7.1.2. 根据各方约定的交易对价调整方法需进行调整时。7.2. 交易对价需扣减(调减)时7.2.1. 交易对价需扣减、降低时,甲方有权从未付款项中扣减,可无限次数行使。
8、未付款项不足以扣减的,乙方仍应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7.2.2. 扣减限制:7.2.2.1. 甲方不应扣减转让价款中首笔支付款项。722.2.甲方支付最后一笔转让价款时,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扣减权利,但:7.223.如于该笔款项支付日,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决,且判决或裁决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或甲方已因任何原因撤回仲裁或诉讼,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余额全数。722.4. 如于该笔款项支付日,甲方已就索赔提起仲裁或诉讼,但尚未取得生效的判决或裁决,乙方应将甲方己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乙方向其做出的补偿、赔偿的金额(以下简称“索赔款项”)存入甲方及乙方同意的监管账户,此时
9、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余额全数,并且在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决时,如:722.4.1. 该判决或裁决款项的金额少于索赔款项金额的,甲方须向监管银行给予指示,从监管账户将扣除判决或裁决款项的余额释放至乙方的指定账户,监管账户中的剩余款项作为判决或裁决款项的金额,归甲方支取;7.224.2. 该判决或裁决为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的,或甲方因任何原因撤回该索赔的,则甲方向监管银行给予指示,从监管账户将索赔款项全数释放至乙方的指定账户。7.3.交易对价需增加(调增)时如根据约定交易对价需增加(调增),则甲方应相应增加支付转让价款;如无特别约定,应在支付最后一笔转让价款时结算支付该增加的转让价
10、款。8 .后续出资义务8.1. 标的股权对应的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中未实缴部分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8.2. 交割后承担实缴义务的主体: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该承担实缴义务的主体追偿。8.3. 承担实缴义务的时间:交割完成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出资。8.4. 目标公司、甲方以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如有)全体一致同意,以完成交割和承担实缴义务的主体按约定承担实缴义务为前提,就乙方的逾期出资行为免除其违约责任,交割后亦不得向甲方主张该违约责任。9 .基准日前未分配利润安排各方同意,标的股权对应的截至定价基准日(含当日)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乙方可在交割前依法进行分配,不
11、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交易对价。10 .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日损益安排10.1. 期间损益:是指定价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完成日(不含当日)期间的,标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收益和亏损。10.2. 期间损益的核算10.2.1. 期间损益通过专项审计方式核算。10.2.2. 专项审计基准日为:交割完成日,且专项审计应于交割完成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10.2.3. 审计费用:交割完成13后,甲方对期间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50%(百分之五十),其余由甲方承担。10.2.4. 审计机构选任: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抽签选择四大审计机构之一进行审计。10.25损益金额根据专项审计结
12、果确定:10.251. 收益:标的股权对应的,交割完成日目标公司净资产高于定价基准日的金额。10.252. 2.亏损:标的股权对应的,交割完成日目标公司净资产低于定价基准日的金额。10.3. 期间损益的支付安排10.3.1. 如有收益,则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要求分配。10.3.2. 如有亏损,则与甲方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如有)进行自动抵销;不足抵扣的部分(如有)由乙方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补足支付给甲方。10.3.3. 除非经甲方书面通知更改,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户名:_账号:开户行:11 ,税、费用与开支11.1. 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转让应缴所得税由乙方承担。
13、ILLL如乙方为企业,则乙方应自行缴纳所得税。11.12. 乙方为个人,则甲方有权依法代扣本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并从转让价款中扣除,甲方亦可选择由乙方自行申报缴纳。如甲方未从转让价款中扣除税款(包括非货币方式支付下未扣除),则甲方有权就代乙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向乙方追偿。11.13. 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未作约定的应缴税款,依据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纳税义务人缴纳并承担。11.14. 非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另有约定,各方应承担各自在本合同和所有相关文件以及有关交割的编制、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开销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第三部分交割12 .交割一般原则12.1. 交割目的12.1.1. 各
14、方充分理解,本次股权收购的目的不仅在于使甲方取得标的股权,更在于取得基于标的股权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各方应基于此目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交割义务,并配合完成本合同未明确约定但根据此目的应予协助之事项。12.1.2. 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合作,以确保顺利交割完成。12.2. 交割主体12.2.1. 交割义务方:乙方与目标公司;乙方与目标公司应共同配合完成交割义务。12.2.2. 交割接收方:甲方。12.2.3. 各方应出具书面手续指定交割负责人员。交割负责人员有权:接收相关物资、材料;签署交接文件。123交割事项说明12.3.1. 交割事项分为“股权登记手续交割+控制权交割”两方面,具体见本部分交割
15、要求条款。12.3.2. 如各方确认了交割清单,则应同时按该清单进行交割。12.3.3. 交割接收方书面声明放弃某项交割事项办理的,视为已经完成该事项。12.3.4. 交割手续中,需要一方协助提供相关手续的,一方应予提供;涉及材料、物资交接的,交接时应由各方共同签署交接文件一式两份,作为交接依据。12.4.交割完成交割义务方根据约定完成全部交割事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交割完成日”。13 .交割时间13.1. 股权登记手续办理时间13.1.1. 交割时间:交割义务方应于股权登记手续全部先决条件满足之后的5个工作日或年月日前(以两者中较晚日期为准)办理完成股权登记手续的全部事项。13.1.2.
16、 股权登记手续全部先决条件是指:(1)甲方已经按约定支付首笔股权转让价款;(2)甲方已经按约定在甲方监管账户存入现金。13.2. 控制权交割时间13.2.1. 交割时间:交割义务方应于控制权交割全部先决条件满足之后的5个工作日或年月日前(以两者中较晚日期为准)办理完成控制权交割的全部事项。13.2.2. 控制权交割全部先决条件是指:(1)甲方已经按约定支付首笔股权转让价款;(2)甲方已经按约定在甲方监管账户存入现金。13.3. 交割要求中对交割时间有特别约定的,按交割要求处理。14 .股权登记手续交割要求本条中的股权登记手续,包括如下事项:14.1. 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
17、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股权已登记在甲方名下。142公司章程已经按约定进行修订,并已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14.3. 目标公司已收回向乙方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向甲方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同时将甲方及其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15 .控制权交割要求交割义务方应配合完成下列控制权的交割事项,包括:15.1. 材料的交付下列材料应交付给交割接收方:15.1.1. 证照、公章等15.1.1.1. 目标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文件以及正副本(如有),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从事目标公司业务所必需的其他证照、登记和许可。15.1.1.2. 目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其他专门用
18、途的公章、在所有银行及其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印鉴以及其他为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络所使用的其他印鉴(包括签名章等)。15.1.2. 财务手续15.1.2.1. 目标公司所有银行账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以及目标公司在任何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其他所有账户的相关合同、账户卡、密码、预留印鉴、最近一期对账单。15.122. 目标公司所有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凭证及各种财务报表。15.1.3. 资产相关手续目标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各类特种设备的证照、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权利证照等。15.2. 动产交付如交割接收方要求,目标公司持有的可移动资产、物资应交由交割接收方占有与保管,或继续在原
19、地保管;如交割接收方需运输、转移保管场所,相关装卸、运输费用由交割接收方自行承担。15.3. 高管安排目标公司现有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如有)、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于交割完成日前向目标公司提交签署的辞职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表示“自交割完成日起辞去在目标公司的全部职务并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目标公司对其不负有支付任何款项、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甲方同意留任的除外。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交一份相同内容的原件给交割接收方。15.4. 一般员工接收按附件员工接收方案处理;员工接收方案未作说明的,应由目标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关系。15.5. 其他事项:交割接收方接管目标公司业务与资产所需要的
20、其他资料的交付与手续办理。16 .股权取得各方同意,甲方自交割宠成旦起即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约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17 .交割延期17.1.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完整控制权交割按期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各方可协商适当延期。17.2. 因交割义务方原因,完整控制权交割全部或部分无法完成,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取得标的股权和控制权的主要目的,且逾期超过泣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18 .交割后员工关系甲方向乙方承诺,于目标公司交割完成后,甲方须促使并确保目标公司维持目标公司员工的工作及权益的稳定性及持续性。甲方须促使并确保目标
21、公司于交割日起21个月之内不进行经济性裁员。第四部分过渡期安排19 .过渡期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完成口(不含当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20 .过渡期一般原则乙方及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过渡期义务,对于未作明确约定的事项,应以目标公司保值增值为目的并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进行。21 .过渡期监管事项乙方及目标公司承诺在过渡期内,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21.1. 在目标公司治理结构方面21.1.1. 不得变更目标公司注册资本。21.1.2. 不得分配目标公司利润。2123.不得修订公司章程,但因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所需的修订除外。21.2. 在目标公司员工关系方面21.2.1.
22、 不得有非正常的人员变动、升职。21.2.2. 不得进行批量裁员或批量招聘。21.2.3. 不得向离职人员支付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离职补偿或赔偿。但是,如果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交割约定需进行的裁员及补偿,不受上述限制。21.3. 在目标公司经营方面21.3.1. 不得有下列行为:(1)目标公司订立任何单笔超过人民币(大写)元(_元)或与任何单一合同方连续3个月累积金额超过人民币(大写)_元(_元)的正常业务经营的合同。(2)订立任何超过单笔人民币(大写)_元(_元)的投资、融资、合资、借贷、担保等资本类交易或负债类交易的合同;或者订立任何使过渡期内对外投资总额或者对外借贷(含担保责任等)总额超过人
23、民币(大写)元(_元)的资本类交易或负债类交易的合同。(3)订立周期超过3个月的正常业务经营合同。21.3.2. 不得订立非正常业务经营合同。21.3.3. 不得订立任何不公平及严苛的合同,而其在目标公司知悉的范围内,可合理预期将会对目标公司与关联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1.3.4. 不得解除目标公司业务或资产的保险合同或使其失效。21.3.5. 不得替换目标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或变更会计政策或常规,除非因适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求或注册会计师主管部门或协会要求而作出替换或改变。21.3.6. 在并非通常业务运作中(在通常业务运作中的债项追讨索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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