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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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次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2)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第二条本评价条件主要适用于从事水利规划设计、技术开发、施工管理、运行管
2、理、建设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思想道德。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注重发挥传帮带和行业示范引领作用。(二)年度考核。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或称职)以上。(三)继续教育。申报人
3、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与所评职称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四)评聘结合。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第五条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一)取得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转评为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后,聘任年限1年以上,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限5年以上。(三)原聘任非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
4、工作1年以上。(四)获得相关职业(工种)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且目前仍在与水利行业工作相关的技术技能领域工作。第六条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2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推荐,可直接提交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一)被党中央、国务院采纳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政策建议、决策咨询等的第一完成人。(二)国家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奖者,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三)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四)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论文1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
5、者单位)。(五)长期在生产一线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浙江大工匠。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七条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水平中起带头作用。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一)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和规划或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咨询、技术开发、施工管理、运行管理、建设管理、行业管理等工作经历;(二)具有熟练运用
6、本领域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关键性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三)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四)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特别是水旱灾害防御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具有发挥技术专长、提供重要决策支持的能力。第九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工作业绩之一:(一)主要参加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项目结题通过验收;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项目结题通过验收。(二)主持1项或主要参加3项以上省级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
7、规划、专项规划。(三)主持1项大型、3项中型或主要参加3项大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监、质检、安监、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四)主持1项大型、3项中型或主要参加3项大型以上工程的技术改造、改扩建、除险加固、信息化工程等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鉴定验收。(五)主持起草1项省级、3项市级或主要参加3项省级以上政策、法规文件,正式发布实施,成效显著。第十条专业技术工作成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一)省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省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国家级工程技术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
8、的主要获奖者;省级工程技术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得者。(二)主持或主要参加起草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主持起草并正式公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主要参加起草并正式公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三)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主要参加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3项以上,成效突出,且有推广证明,或纳入国家、部推广目录(清单)。(四)获得发明专利或国家工法授权3项以上;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等9项以上。(均为第一完成人)(五)正式出版学术技术一类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论文被SCLEI等
9、收录1篇以上;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第十一条长期在基层单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或长期在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解决实际技术难题或推广新技术的,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业技术工作成果可适当放宽。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建立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完善。第十三条符合第六、十一条的申报人员,应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它申报人员,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获得高级专业技
10、术任职资格后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体现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项目完成情况、获奖以及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第十五条符合第五条(四)、第六条的申报人员的业绩和成果为近五年内取得。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应结合实际从事的水利工程岗位理解,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工程力学、交通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信息化、
11、地质工程、测绘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景观工程、园林工程等与水景观、水生态类的工程类专业等。(二)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市政府设立的奖项。学(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指在科技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会、协会设立的奖项,如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等。工程技术成果奖指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询奖等,有关奖项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奖项。“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获奖证书中有名字的人员),“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三)“主持”是指担任规划、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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