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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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神岖人力资翩社刽税局临人社文2023)14号抚州市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对临川区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开展的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一、前期准备现场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被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保登记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三、结果
2、审核公示双随机抽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L企
3、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2 .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3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4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5 .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6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L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7 .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8 .经向企业登
4、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无人签收的。(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1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3 .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4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七)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
5、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A)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各检查执法人员在每批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抽查结果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后续处理各责任股室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
6、,建立内部问题线索移转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劳动监察等相关股室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双随机抽查中涉及的文书、记录、检查表格、证据等资料,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场所明示事项的检查。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情况的检查。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的检查。4、人
7、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情况的检查。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场所明示事项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在服务场所明示事项的情况,例如: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是否在服务场所对外明示。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情况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信息和职业中介活动信息,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情况,例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业务许可范围
8、、颁发时间、有效期、年度报告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职业中介服务台账等。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备案凭证信息,例如:备案凭证备案的业务范围、备案时间、有效期、年度报告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与备案服务范围相对应的服务台账等。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情况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发布招聘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例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等,是否真实
9、、合法,是否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等。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的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情况,例如:是否按照许可、备案或书面报告情况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并建立服务台账、服务档案;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组织劳动者非正常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哄抬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举办现场招聘会,是否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预案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10、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是否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等。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1、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
12、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第二十三条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
13、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
14、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
15、合法权益。第三H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6、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
17、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18、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
19、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将此次检查作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对照检查内容,做好本次检查工作,不得应付、走过场。(二)加大监管服务力度。人社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性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中介和各类违法行为。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规范经营,防止出现超范围经营、乱收费、侵犯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为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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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局 随机 公开 抽查 工作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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