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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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2.27生效日期:2023.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舟政办发202312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7日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
2、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限定场所、加强引导、严格管理,个人自律、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民宗、教育、公安、民政、交通、商务、文广旅体、市场监管、城管、烟草、机场、金融等部门(卫生
3、健康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做好控制吸烟工作。其他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控制吸烟管理和配合执法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控制吸烟管理和执法工作。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室内外区域;(二)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所有室内外区域;(三)餐饮服务场所、经营性住宿场所、洗浴场所、足浴场所、按摩保健场所、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专业市场、药品批发零售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宗教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等室内公共场所;(四)公共交通工具;(五)健身游泳场所、演出场所的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六)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室内工作场所;(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
5、区域内设置烟具;(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七条禁止吸烟标识应当清晰,其内容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止吸烟标识制作标准及其张贴要求。第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J人可以劝导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第九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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