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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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推进赣州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在我市开展各类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
2、测、监理及技术评审等任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中介机构的文本质量、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和考核。第三条水土保持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共同负责对进入本市从事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服务行为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事务。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具备水土保持行业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中介机构在本市从事1项及1项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即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
3、益,规范作业。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服务体系、信用体系、质量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制度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建立、健全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为中介机构全职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它中介机构。第七条除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向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组织或参加可能影响审查、审批公正性的
4、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等。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方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做好执业记录。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规范收费,严禁恶意压价或提价,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扰乱水土保持中介服务市场。专家签名的技术文本审查意见的原件应当交审批部门。第十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任何单位和个
5、人不得干预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县级组织技术审查不通过,中介机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对材料进行现场封存(由中介机构和县级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介机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第十一条水土保持部门对进入本市从事水土保持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实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中介的不良行为及服务成果质量。第十二条市、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纳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一)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取约谈措施L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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