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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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公安行政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公安行政监管现代 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 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定。一、总则(一)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综合集成、高效协 同、整体智治”原则,积极开展综合集成协同检查。(二)行政检查应当坚持严格、规范、高效原则,按照 行政检查的实施程序,严格规范并优化检查工作环节,提升 工作效率。坚持刚柔结合,做到张驰有度、宽严相济、情理 法相统一。(三)行政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重点检查、日常巡
2、查、触发式检查、专项检查等。(四)省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安行政监管平台,推进行 政检查工作数字化。二、职责分工(五)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的行政检查职能应 当进行整合,实现由一个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以下 称牵头主管部门),可整体纳入行政审批部门、基础防控部 门或单设行政监管部门;职能整合完成前,应当确定一个部 门作为牵头主管部门,统筹推进行政检查工作。行政审批部 门与行政检查部门分离的,要做好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工作。(六)省、市公安机关业务警种负责编制行政检查事项 清单、实施清单和检查方案等,做好条线行政检查指导工作。各级政工部门要推进公安行政监管体制改革,加强机构 设置、编制警力配备的
3、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各级法制、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履行行政检查职责、行 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协同推进行政检查规范 化建设。各级警务保障、科技通信部门应当为行政检查工作开展 提供各项支撑保障,推进科技和信息化建设。三、检查要素(七)行政检查主体。各级牵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 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对入库人员加强专业化培训,提 升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A)行政检查事项L行政检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职能调整等情况实 行动态维护管理,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标准和有关要 求编制,确保事项名称规范、法律依据充分、检查层级明确。2 .多部法律法规对同一或相近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或 地方性法
4、规、政府规章设定的地方特有事项与国家、省事项 相近的,原则上编制为一个行政检查事项。3 .根据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规范编制实施清单,明确检 查流程、检查内容、检查表单等检查规则。4 .按照“应纳尽纳”能联尽联”要求,拓展编制跨警种跨 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九)行政检查对象L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 人,以及证照、场所、设备等附属客体的行政检查对象名录 库,并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检查对象标签体系,确保行政检 查对象与标签正确关联。2,省、市两级业务警种应当根据检查对象的数量、规模、 特点等情况,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确定各级检查责任分工, 实行分级管理。实行派
5、出所行政监管对象负面清单制度,除非有触发式 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任务,公安派出所对负面清单中的单位不 得随意开展检查。5 .省、市两级牵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对象的风险等 级、信用情况等,实行分类管理。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名录 库;对一般市场主体,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 库。四、检查方式(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L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科学编制抽查事项 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将抽查情 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6 .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不得实 施重点检查和日常巡查。(H )重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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