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建设项目环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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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京市中心医院编制日期:202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南京市中心医院解放路养老护理院项目项目代码2210-320100-04-01 -232476建设单位联系 人*联系方式139*2888建设地点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 * *号、瑞虹巷*号地理坐标(118 度 48 分 20.937 秒,32 度 2 分 11.099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Q8411综合医院Q8514老年人、残 疾人养护服务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四十九、卫生84- 108医院841-其 他(住
2、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0学 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性质O新建(迁建)改建 口扩建 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中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部门 (选填)南京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宁发改投资字2022864号总投资 (万元)2967.93环保投资 (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 (%)1.68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口否是:用地(用海) 面积(m2)1350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南京市秦淮区总体规划(2013
3、-2030)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 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性分 析本项目利用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73-2号、瑞虹巷3号现有楼 房,根据南京市秦淮区总体规划(20132030),项目所在地用 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和企业提供的土地证手 续,其中解放路73-2号用地性质机关团体用地,瑞虹巷3号用地性 质为活动中心用地。据调查,两座建筑均闲置多年,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7) 125号) 第九条规定“现有闲置办公用房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可暂不改变房 产性质直接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既有建筑 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宁规
4、划资源规(2021) 2号) 指出: “下列调整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等级用途的,无需办理 规划许可,在取得规划同意调整的意见后,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 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利用既有建筑改为养老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租赁住房、众 创空间、现代服务业、小企业创新基地等。”另外,2022年9月13 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解放路73-2号既有建筑改变使用 功能规划意见的复函中指出: “原则同意所涉现状存量建筑原不 动产等级用途不变,改变使用功能为医养”。因此,项目利用 既有建筑作为养老功能用房使用符合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 分析1、产业政策本项目为护理
5、院项目,行业类别属于Q8411综合医院、(Q8514 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中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中第5款“医疗卫生服 务设施建设”条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 (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 183 号)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为允许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 118号)中限制及淘 汰类;不属于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
6、本)和限制用 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禁止、限制类项目,也不属于江苏 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年本)中禁止、限制类项目。因此,木项目的实施符合国 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等文件,本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且已取得南京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复(宁发改投资字2022864号),故本项目与相关产业政 策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根据
7、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 政发2020 1号),距高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见表1-1和 附图四。表项目周边生态红线区域一览表红线区 域 名称导态能 主生功红线区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本目方立 与项的fi与本 项目 的距 离km生护范 家保线围 国态红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家态护线围 国生保红范态间控域国 生空管区范总面 积秦淮河 (南京市区) 洪水调 蓄区洪水 调蓄秦淮河水域范围(包括秦 淮新河、内秦淮河)3.43S2.0钟山风 景名胜 区自然 与人 文景 观保 护南界从中山门沿宁杭公 路至马群;东界从马群沿
8、 环陵路至岔路口;北界从 岔路口沿宁栖路经王家 湾、板仓、岗子村、沿龙 蟠路至中央门:西界从神 策门公园沿.占城墙经玄 武门、北极阁、九华山、 太平门至中山门。包括: 钟山陵、玄武湖公园、九华山公园、神策门公 园、情侣园、白马公园、 月牙湖公园、中山植物 园、北极阁、鸡鸣寺、富 贵山35.96NE1.7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南京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市中心城区(秦淮区),不属于优先保护单元,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 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
9、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表12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相 符性序号要求相符性分析1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 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 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划定并严守 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 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 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本项目不占用国家级生 态红线和和江苏省生态 空间管控区域,符合要 求。2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 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 破生态环境承
10、载力。本项目严格落实总量控 制制度,总量在秦淮区 域平衡,不突破生态环 境承载力,符合要求。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 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 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 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 储备体系。本次评价要求企业编制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同时提出自行监 测计划,企业按照要求 做好跟踪监测,符合要 求。4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 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 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管控要求5禁止在国
11、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 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 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 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 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 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 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 本农田范围内,符合要 求。6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 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 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 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管控要求。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 品码头。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 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 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
12、)江 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 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 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7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总量在秦淮区域 平衡,不突破生态环境 承载力,符合要求。8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 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 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本项目属于医院项目, 符合管控要求。9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本项目不涉及。表13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的相符性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 布局 约束空间布局约束:(1)各类开发建设活
13、动应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 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2)根据 关于对主城区新型都市工业发展优化服 务指导的通知,支持在江南绕城公路以 内的高新园区、开放街区、商业楼宇、工 业厂房以及城市“硅巷”,建设新型都市 工业载体,发展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 检验检测、系统集成与装配、个性产品定 制为主的绿色科技型都市工业。(3)执行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 政发(2015) 251号)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 用规划;不属于制造 业;不属于工业企业, 符合准入要求。污染 物排 放管 控(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 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 总量
14、。(2)进一步开展管网排查,提升污 水收集效率。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噪 声污染防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夏。建设项目雨污分流,企 业已设置油烟净化装 置,达标排放,加强内 部分区防渗。环境 风险 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 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 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建设项目餐饮油烟、恶 臭等污染均经过处理后 达标排放,满足方案要 求。资源 利用 效率 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 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建设项目不属于高耗 水服务业。据上可知,项目选址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符合江
15、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 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 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 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 号)以及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相 关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1年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为 不达标区,项目所在区超标污染物为03。区域达标规划目前正在编 制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整治计划,通过控制扬尘污染,机动车尾 气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废气治理等措施,预计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纳污水体秦淮河环境分别满足地表水环 境质
16、量标准(GB3838-2002) HI类标准;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 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项目废水、废气、固废 得到合理处理处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 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14890.7ta,用电量44.4万度a,天然气3.45万立方米 ao区域自来水厂可满足本项目新鲜水使用要求,区域电网、燃气管 网可满足项目使用要求,建设项目对当地资源利用基本无影响。(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行业类别为“Q8411综合医院、Q8514 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
17、业政策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 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 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进行说明,具体见表l-4o表14与国家及地方产业 相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 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 本),本项目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 符合该文件的要求。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项目不在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 本
18、)中。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3年本)(修订)经查,项目不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修 订)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项目。符合该文件的要求。4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 目录(2013年本)、江 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 目录(2013年本)中。5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 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J32号)本项目不属于限制、淘汰、禁止类项目。6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版)经查,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版)禁止准入类中。7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
19、 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经查,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 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禁止 项目。8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 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 则(试行,2022年版)经查,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 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版)禁止项目。9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暂行规定(宁政 发2015251 号)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 定(宁政发2015251号),本项目属 于准入项目。表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的相符性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 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 建设不符合长江干
20、线过江通道布局规 戈IJ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 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 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在南京市中心城 区(秦淮区),不属于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 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符合要求。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 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 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 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
21、、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 项目。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 和河段范围内,符合要 求。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 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 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 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 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 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 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符合要求。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 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 资建设除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 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 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
22、基础设施以外 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 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 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 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 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 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 内,不在全国重要江 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 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 区内,符合要求。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 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未在长江干支流 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 大排污口,符合要求。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 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 符合要求。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 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 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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