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服务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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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服务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信息中心应用服务器的管理,保障应用服务器的信息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信息中心服务器包括校内各单位托管在信息中心机房的实体服务器和信息中心提供的虚拟服务器资源。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使用信息中心服务器(包括虚拟服务器)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第四条使用单位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服务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开设网络代理服务,不得安装使用P2P、黑客扫描等工具进行入侵他人
2、网络和计算机等妨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使用单位不得在服务器上存放涉密信息。第五条使用单位不得在服务器上开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服务、论坛(BBS).留言板、博客、微博等互动式栏目。确需开设上述功能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充分的安全措施,经信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条使用单位须明确一名部门领导为系统责任人,指定一名在编教职工为服务器(包括虚拟服务器)的系统管理员及联系人。不得交予学生或公司技术人员处理服务器事宜,若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第七条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相关数据以及信息安全,应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定期更改系统口令、备份数据和查杀病毒等。因
3、未及时备份而造成数据丢失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八条使用单位需改变服务器用途或更改服务器配置信息的,应向信息管理部门申报并登记,经信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实体服务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服务器明显位置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服务器名称、IP地址、使用单位、网管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第十条实体服务器应安装远程控制卡或开通远程管理功能,以方便使用单位通过远程方式管理和维护。非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人员不得到信息中心机房维护服务器。确需现场维护的,应向信息管理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并登记。使用单位人员不得对机房内除本单位服务器以外的其它服务器和设备进行任何操作。第十一条实体服务器需统一放置在信息中心机房进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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