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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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不含基建修缮类)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满足科研教学需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医疗药品、实验室及办公家具、文献信息资源、软件产品、实验及办公耗材、被服装具、标本模型、其他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等。本办法所称服务主要包括:会议服务、印刷服务、审计服务、技术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和外贸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测试加工
2、和化验服务、信息和数据查询服务、租赁承包和运营服务、服务类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采购工作“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计划管理,科学准确编制采购预算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米购效率。第五条凡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六条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事业费、设备费、科研费、科技推广费、专项建设费、自筹经费等)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
3、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规划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工会、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采购监督小组。第八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全面负责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三)讨论审定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工作规章制度;(四)负责审核重大项目采购方式,审定采购方式变更;(五)负责审定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六)讨论决定学校货物和服务采
4、购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九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行使采购人职权。主要职责有:(一)拟订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受理采购项目计划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相关资料;(三)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四)负责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其他形式的采购,负责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五)负责组织合同签订,并负责办理进口免税等合同执行事宜;(六)负责组织建立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建
5、立健全相关准入、监督及淘汰机制;(七)组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八)负责采购工作的人员培训、信息公开及统计工作;(九)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十)完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采购监督小组在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处、工会等单位组成,对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采购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有:(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监察制度;(二)建立采购工作监督机制,对采购过程和运作程序进行监督;(三)全程参与采购活动,负责供应商资质审查;(四)监督参与“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选;(五)负责在“采购招标活动备案表”中形成
6、监察报告(六)受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质疑和举报;(七)完成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货物和服务以及教材等项目管理工作;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实验室、公共平台、科研基地等货物和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处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货物和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文献信息资源等项目管理;校医院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项目管理;网络与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网络设备、信息服务等项目管理;学院(系、部、所)等有关单位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工作。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项目的考察调研、论证、审批、立
7、项等前期工作;(二)负责拟订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三)参与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资格筛选;(四)除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可推荐供应商;(五)选派代表参与项目评标,负责采购过程技术释疑;(六)参与合同谈判、审查、签订和项目验收;(七)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八)负责监管学校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8、行评标。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要求投标人做必要澄清或补充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依规确定中标候选人。第十三条学院(系、部、所)等有关单位须成立物资采购工作组,工作组在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分管国有资产或纪检的领导担任,成员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教授、国资员和职工代表等组成。工作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二)负责学校授权限额内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三)负责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授权项目的采购;(四)选派专家或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论证和评标工作。第三
9、章采购模式与限额标准第十四条货物和服务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内部门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需落实节能环保、中微小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第十六条纳入国务院办公厅每两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均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的标准、限额、程序、方式等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央政府采购网相关规定要求为准。第十七条采购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校内部门分散采购,由学院(系、部、所)等有关单位物资采购工作
10、组组长依规负责审批采购方式。其中纳入政府集采目录的须按第十六条相关要求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八条采购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其中纳入政府集采目录的须按第十六条相关要求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第十九条采购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含)到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依规审批采购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在100万元(含)到2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依规审批采购方式。第二十条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属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重大项目采购方式由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11、第二十一条采购仪器设备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进行大型设备论证。论证小组由技术专家、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发展改革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凡论证未通过的设备不得采购。第二十二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招标采购项目适用范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第二十三条学校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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