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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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保障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维护后勤保障部和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务用工,是指聘用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或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方式;本办法所指的用工部门是指后勤保障部各部门。第三条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四条各部门原则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员工,确因用工紧张或对业务技术有较高要求短期内无法替代的,可申请临时性劳务用工。第五条聘用的劳务人员,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身体条件;其中聘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还需满足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
2、过60周岁的条件;男性超过63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要从严把握。第六条劳务用工人员,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本人填写劳务用工审批表,已领取退休工资的还需同时提交退休工资证明;(二)相关材料由用工部门进行初审,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三)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复审,人力资源办公室联系校医院统一安排体检(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四)复审通过且体检合格后,属于聘任XX大学退休在编职工的,需经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报劳务派遣公司审批,其他人员直接报劳务派遣公司审批;(五)审批通过后,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第七条劳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非一线工作;(二)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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