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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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师市城镇热力事业健康发展,依法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促进节能减排、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区及经开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各团镇供热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师市住建局是师市热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热力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供热企业负责城区公共供热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热力是指城区集中或联片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供热企业是指政府特许经营的供热企业。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生产和生活热
2、能的受益人,主要是指城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和使用集中供热的个体经营户和居民。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供热设施是指热源输配设施、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属设施等。供热设施大修改造是指供热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经现场运营评估已不满足正常供热需求,需经大范围的修缮改造、更新换代才能正常供热的情形。第五条鼓励城市热力行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限制、改造、淘汰分散供热,推广热电联产。结合建筑节能改造,推行分户控制,逐步实施按热计量。加强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信息化管
3、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低能耗供热和节约能源。清洁能源占比不低于70%,新开发建设的热用户优先选择使用天然气、地热源、电热源等清洁能源。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热力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热力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相衔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使用热力的,应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同步设计、施工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工程项目应与热源工程相互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4、第九条城市供热供气供电一次管网由供应企业投资建设,并将管线敷设至项目用地红线,并在红线边设置阀井;热交换站、燃气锅炉、电锅炉及至热用户间的二次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多单位共用一个换热站、燃气锅炉、电锅炉的按供热面积分摊建设费用。第十条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供热供气供电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与专业经营单位就供应方式、主要技术指标、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设计、施工要求和材料、设备选型等内容,明确有关产品供应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义务,供热供气供电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一条热力管理按照城市
5、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过单位、厂区、农田、林地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责任单位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按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赔偿。第十二条新建居民住宅和分户商业建筑应配置分户供热磁卡表或热计量控制系统。分户控制器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现有居民住宅和分户商业户应按分户控制或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第三章供热保障和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工作。(一)发改委负责供热保供工作,负责供热用燃煤、燃气、电源的保障、供热
6、项目立项审批以及热费标准制定等工作。(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供热设施的用地和规划审批。(三)财政局负责供热公用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热力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供热设施工程质量进行严格质量监督,设立供热投诉举报电话,监督供用热双方履行自身义务。(五)城管局负责对供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破坏供热公共设施、热量平衡,私自改装、加装供热设施的行为进行执法处理。(六)生态环境局负责供热设施运营中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保证供热设施环保达标运营。(七)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供热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办,牵头对供热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开
7、展调查。(A)市场监管局负责供热锅炉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九)街道社区负责对居民开展供热常识宣传,做好居民与供热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纽带联系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履行有关职责。第十四条城镇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改造,按照下列方式划分责任:(一)供热企业或政府建设的热源、气源、电源、管网、交换站及至项目红线的配套管网,由供热企业养护、维修和改造,并承担费用。(二)单位热用户,按产权划分维修责任,产权为多家单位共有的,按供热面积分摊维修费用。(三)居民热用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分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不含分户阀门、磁卡户表)由热用户负责维修养护。分户阀门以外的住宅单元、商业楼
8、栋内公共供热设施(含楼道公共立管、暖气片、单元阀门等)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纳入企业成本核算。(四)供热设施的大修改造或更换根据产权划分,供热企业或政府建设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改造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单位、小区的供热设施产权归单位或业主所有,其大修改造更换由单位或业主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五)供热管道跑冒滴漏等维修应在每年10月10日之前完成,确保冬季正常供热。供热企业负责对所管理的热力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管网老化等必须进行更换改造才能正常供热的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新改造。(六)师市每年列支1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区供热不可预见性问题处理费用,作为政府兜底保
9、障。第十五条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应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产权人同意,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第四章供热设施保护和供用方责任第十七条热力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影响正常供热的,热用户应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供热企业必须设立处理突发事件的抢修机制,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实施全天服务。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供热、水、气专项规划,划定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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