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试行).docx
《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I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X湛府办202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行政支持,充分发展市场机制,引导多主体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的限定户型面积、租赁用途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2、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租赁运营、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总体责任,发挥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供应、准入退出、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第五条本办法所述的“面向社会出租,是指面向不特定人群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出租”是指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特定人群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第六条本办法所述出租单位,是指保障性租
3、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上海力产权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租赁运营的,仍以产权单位作为出租单位、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七条申请政府投资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属新市民的,应为非本市户籍或获得得本市户籍未满3年。申请人属青年人的,不限户籍且未满40周岁。(三)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I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人才公寓、单位周转房、住房货币补贴、领军人才购房补
4、贴等住房保障政策。(五)申请人与我市工作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在该单位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第八条申请市场主体投资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在项目所在辖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三)申请人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人才公寓、单位周转房、住房货币补贴、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四)申请人在我市就业创业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第九条申请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基地)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由出租单位自
5、行制定,配租方案须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十条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能申请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配租。申请人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为无自有住房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户籍证明。(四)申请人工作证明。(五)申请人住房证明。以上材料中,审核部门能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第十二条申请政府投资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相关信息予以公示5个工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湛江市 保障 租赁 住房 管理办法 2023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329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