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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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研究所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研究所属于学校内部的科研机构,由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照研究所设置条件自行申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设立,在院(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科研处的业务管理。多学科、跨专业、综合性研究中心由学校科研处直接管理。第三条研究所的组建要以学科为依托,一般以一个二级学科为依托,在学科前沿或有重大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第四条研究所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理、工、人文、社科分类设置,定期考
2、核和评估。第二章设立研究所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报建立研究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2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所总人数至少5人,且具备承担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2,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或专业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及行业和企业技术人员。3,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定量省市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4.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第六条申请建立研究所的审批程序为:研究所组建应由所在院(系)
3、根据学科建设的需求统一规划,由拟建研究所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研究所申请表,经院(系)讨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三章研究所的机构设置、运行与管理第七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并建立所务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本研究所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研究所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第八条研究所设所长一名。研究所所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正高职称的不超过65周岁),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并且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规划与协调能力。研究所所长要求承担过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过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在本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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