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大学生管理规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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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大学生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XX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管理。第三条XX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
2、,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领导,努力学习,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
3、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
4、)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
5、条辅导员或班主任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二)新生入伍;(三)身患疾病,需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二年;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时限到退伍后二年;身患疾病,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籍
6、学生的一切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
7、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教务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教务处、招生办、各教学系、监察审计处共同完成。(一)复查工作程序:1.制定复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复查工作协调会;2 .调取新生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3 .核实新生身份及有关内容;4 .撰写
8、复查报告;5 .复查结果处理。(二)复查工作职责:1.教务处:制定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复查工作会议;对系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2 .招生办:为系部提供新生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协助各系调查核实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3 .教学系部:查验新生所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新生应提供户籍派出所提供的证明、获得高考加分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与招生办提供的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逐一核对并核查是否经过规定的测试、公示等程序和环节;对新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档案材料、身份证、加分资格等材料不全或有疑问无法核实的
9、报招生办审核确认;把本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报送教务处。4 .监察审计处: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接受投诉与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
10、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以期末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第十七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为“重修”。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在满足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另选。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按学生的意愿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选修课重修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第十八条一门课程学习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
11、课程。(一)缺课(含请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该课程中有实践教学(如实验、实习等)的必学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合格水平)者。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分两个或更多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都以一门课程评定成绩、计算学分。其中任何一学期不合格的,都必须重修。未经教务处批准,不能以后续学期的成绩合格为理由要求认定先前学期成绩合格,也不能申请免修(或免于重修)先前学期的课程。第二十条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应当在该课程考试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申请缓考学生每学期开学过后进行补考。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
12、外,学生未批准缓考而缺考(含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本规定的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早操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二条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应不低于40学分或者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少于该学年必修课程总学分一半者,应予留级,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开放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13、(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二十五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获得的成绩,标注为“补考气第二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
14、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下列条件,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一)本校学生退学重新被录取的,退学前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二)同层次其他学校,同课程获得的成绩和学分;(三)高一层次其他学校,同课程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四)课程名称相近,课程内容相似率在80%以上,该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使用我校课程名称与代码,记录成绩和学分。(五)学生获得其他学校课程学分高于或低于我校同课程学分,以我校课程学分标准记录。其他情况,重新录取学生在外校获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学校不予承认。第
15、二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授予学位。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一)经学院审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定
16、,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五)其它符合学校规定允许转专业条件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一)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二)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专业的;(三)招生时确定了定向、委托培养的;(四)中、高职毕业生升本科者;(五)五年制大专生;(六)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高考成绩统一录取的学生)。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
17、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七)跨学科门类的;(八)受纪律处分,应予退学的;(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
18、,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转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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