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鹿城区首店经济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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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区首店经济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高水平建设“五大城市品牌”的总体部署,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高标准打造新消费高地,实现“购在”总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商业化运作,坚持以开展企业招引培育为抓手,以打造首店载体和促进平台为支撑,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保障,发展城市首店经济,将打造成长三角重要购物中心城区、浙南时尚消费高地、创新消费标杆。(二)工作方向。招引发展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中国首店、首店、首店、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创新的旗舰店。鼓励承接国际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拓展新型消费产业发展空间。(三)工作目标。招引一批行
2、业知名品牌在开设首店,以点带面打造集聚化、特色化首店经济圈,发挥商业集聚和辐射作用。二、支持方向及内容(一)支持国际品牌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区开设中国首店、首店、首店(以下统称首店)、旗舰店。国际品牌企业在本区开设首店、旗舰店实际产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面装修不少于80万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区开设首店、旗舰店实际产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面装修不少于50万元。对于授权代理商参照其所代理品牌标准执行。(二)支持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等于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引进线下实体中国首店、首店、首店、旗舰店。(三)支持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于2021
3、年1月1日(含)以后在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三、支持条件1 .支持的实体示范首店、旗舰店应属于商贸业,应当在区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且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单位,如未注册独立法人,但已实现统一结算,可由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代为申报。2 .支持的商业场所或实际经营单位,指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综合体的实际经营者。四、政策内容(一)大力招引品牌首店1 .鼓励国内外商贸业企业在我区开设中国首店、首店、首店、旗舰店,国际品牌和本土自主品牌执行统一落地奖励标准:中国首店奖励100万元、首店
4、50万元、首店30万元、旗舰店50万元。2 .支持发展总部型首店。积极促进总部型首店企业发展,鼓励国际、国内商业品牌企业在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对在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的首店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按照区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符合世界人家园入驻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二)全力打造首店集聚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已享受一事一议除外)赴境外、省外开展投资促进和商务推介活动,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开设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5家(独立法人企业首店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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