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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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代码:903309股票简称:华懋科技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MT(Xiamen)NewTechnicalMaterialsCo.,Ltd.(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69号)画)华懋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二三年二月特别提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安排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设置。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布及生效,倘若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与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符,则正式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将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倘若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与
2、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存在不相符之处,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进程由董事会依法调整本次发行相关安排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或者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调整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以使得本次发行符合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3、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二、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披露的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
4、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
5、商包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的适当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6、。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票面利率的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年度的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堇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
7、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
8、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i=Po(1+n);增发新股或配股:Pi=(Po+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i=(Po+Ak)(1+n+k);派送现金股:Pi=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i=(Po-D+Ak)(1+n+k)其中:PI为调整后转股价,为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9、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10、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口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11、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第四节本次发行方
12、式的可行性发行人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发行人
1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3,679.35万元、20,101.94万元及17,611.97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20,464.42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105,000万元,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10.12%、10.67%、11.57%和11.51%,资产负债率处于较低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4、额分别为32,551.07万元、25,073.25万元、20,019.94万元和14,137.09万元,现金流量正常。4、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发行人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3,679.35万元、20,101.94万元和17,611.9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9,984.36万元、19,024.14万元和13,211.96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2019至2021年度,发行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分别为10.03%、8.25%、6.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8.46%、7.81%、5.17%,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7.15%,不低于百分之六。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掌握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
16、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
17、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后于2
18、022年4月27日出具了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l1749号),该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结论性评价意见为:“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22U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l1955号和信会师报字2022第ZAl174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截至本报告出
19、具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9、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0、,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1、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公司债券。最近三年内,公司未发行过任何形式的公司债券,公司不存在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2、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
21、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1、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厦门生产基地改建扩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22、的独立性;(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2、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等项目,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债的其他特殊规定(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包括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
23、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约定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年度的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约定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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