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环﹝2018﹞23号附件1_安全规定生产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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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制定。第三条公司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引,坚守“红线意识”,强化对安
2、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注重事故预防,加强安全监管,夯实基础管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第四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现代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第五条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监管、分级负责、协同管控”的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项目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七条各单位应把
3、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做到与各项生产经营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第八条事故控制目标(一)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不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行为;(二)年负伤率控制在5%o以下;(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四)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分包商负主责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五)不发生在自然灾害中承担管理责任的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六)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重大机械设备责任事故;(七)不发生损失3万元
4、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不发生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安全事故;(九)不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及节能减排违法违规事件。第九条安全管理目标(一)在建项目安全评估率100%;(二)员工(包括分包商员工)岗前安全培训、职业健康培训、操作技能培训100%;(三)在规定时间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100%;(四)安全总监到位率100%;(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交底率100%;(六)落实公司企业运营系统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应用,100%录入相关内容;(七)特种设备检验率100%;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好率100%;(八)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10
5、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等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100%o第十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分公司、项目部(厂)等,并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过程控制和考核。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与组织体系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按照策划、实施、检查、持续改进的现代管理方式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通过规范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建立健全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十二条各分公司、项目公司、项目部(厂)应成立以第一责任人为
6、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安委会办公室,委员会成立和调整的文件应由第一责任人签发。各级安委会是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各级安委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分公司安委会组成人员:领导层(纪委书记除外)、安全总监、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二)项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公司领导层(含安全总监)、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参建方负责人;(三)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层(含安全总监)和职能部门、各生产工区负责人。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规定和公司要求分层次设置安全总监,分公司、项目公司和项目部(厂)安全总监是班子成员,各单位应建立反映安全总监信息的安全总监管理台帐
7、。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规定和公司要求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分公司、项目部(厂)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环保部门;类别规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分公司年产值在10亿元及以上的单位不少于4人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下不少于3人项目公司不少于2人I项目部(厂)年产值3亿元及以上的单位不少于4人年产值3亿元以下的单位不少于3人(二)项目公司应成立安全质量环保部门,将安全与质量在职责、人员配备上明确界定;(S)如果建设方、行业确有特殊要求的,则按其要求设置并分级报批(建设方、行业规定)。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人员配置应满足下表要求:批注A1: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中电建股(2018)
8、28号)笫十七条规定。第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较强责任心,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七条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各级负责人、各级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强化行政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实施体系、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四个体系责任人的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分公司:四个责任体系责任人可以交叉(至少3人,但行政管理体系不能与监督体系交叉);/批注A2:按照股
9、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电建 / 股(2018) 28号)第十七条规定。(二)项目公司:四个责任体系责任人可以交叉(至少3人,但行政管理体系不能与监督体系交叉);(三)项目部(厂):四个责任体系责任人不允许交叉(配置4人)。第十九条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责任人。第二十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职能部门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二条各
10、单位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公司第一责任人每年初与总部各部门主任签订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责任书;(二)公司第一责任人每年初与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三)公司第一责任人每年初与项目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所属项目部(厂)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构建“统一领导、综合监管、分级负责、协同管控”的安全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落实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
11、理,并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各项目部(厂)应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及相关方(包括分包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要求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章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治理程序,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监督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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