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规范性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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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规范性文件汇编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2017年4月关于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通知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57粮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67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
2、问题的规定的通知79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87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96主要粮食品种的国家质量标准106主要粮食品种的储存品质判定规则109油脂的国家质量标准112普通油菜籽的国家质量标准114菜籽油的国家质量标准114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117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通知12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办法17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17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189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196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
3、2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229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235关于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27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加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好国家委托中储粮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以下简称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特制定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做好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临时存储粮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安排临时存储粮在粮食批发市场上常年常时公开竞价销售,保证市场供应
4、,保持粮油市场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二、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临时存储粮的销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销售底价,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三、方便企业购买。临时存储粮的销售,将提前向社会公布每批销售数量、粮食品质和交割地点。同时国家进一步拓宽临时存储粮销售渠道,方便用户购买。四、加强市场监督。对参加交易的企业要进行资格审查。各地要加强交易行为的监督,防止不法企业囤积倒卖,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五、加强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精心安排,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销售的各项工作。附件: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
5、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二C)O六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为加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好国家委托中储粮总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以下简称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指国家指定中储粮总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和国家组织进口,并委托中储粮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第二条销售临时存储粮要有利于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第三条临时存储粮采取在粮食批发市场常年常时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保证市场供应。第四条承担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由
6、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按照规范有序、方便客户、保证供应、服务良好、安全高效的要求确定,并负责资格审核。受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可以采取现场交易和网上交易相结合的方式竞价。具体交易细则由国家粮食局另行制定。第五条受委托承担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负责进场交易企业的资格审查,按照交易细则规范交易,负责货款结算等有关商务服务,协调解决商务纠纷,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报告交易结果。第六条由国家粮食局公告进行竞价销售的交易市场和投放数量,并委托交易市场提前公告粮食品质和交割地点。第七条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底价,由财政部原则上按照最低收购价加收购
7、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确定,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择机调整。实际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销售底价。第八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举行竞价交易的批发市场提交申请,并需通过资格审核。参加交易企业必须达到规定数量方可进行竞价交易。第九条竞价销售临时存储粮的粮源,由国家粮食局商中储粮总公司根据粮食市场需求情况,把握好销售节奏和力度,优先安排销售仓容紧张、储存条件差、存储时间长的库点粮食。第十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提供交易的标的,满足不同客户需要,并作为卖方代表与买方签订成交合同。第十一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成交粮食的货款结算和贷款回收工作。第十二条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国家粮食局
8、、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的临时存储粮销售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协调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第十三条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本地临时存储粮的代承储库点按出库计划和相关要求及时出库;负责交易过程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进行非法交易、囤积倒卖、破坏流通秩序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当地工商部门查处。第十四条受委托组织竞价交易的粮食批发市场违反交易规则的,由国家粮食局取消其承担竞价销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出库的承储企业,由国家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提请中央财政停拨利息费用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
9、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充分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特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附件: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
10、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11、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第七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
12、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第八条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
13、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第三章出库第十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第十一条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
14、织装车、检斤等出库工作。第十二条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三)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四)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第十三条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
15、属库由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指定出库监管员。出库监管员为直属库或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有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上公布。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四条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
16、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第十五条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第十六条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个工
17、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
18、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第十七条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
19、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当承担经济损失。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取消委托。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承储库是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第
20、二十一条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二条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粮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由上级单位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对出库监管员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四条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
21、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定向销售或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竞价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规定、办法、交易规则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
22、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23、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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