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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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12月26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安评机构执业行为检查常态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企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
2、业行为“三必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必查是指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检查。第四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三必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统筹、分级负责、严格执法的原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职权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三必查主要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过程控制执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及整改情况(详见附件1)。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可根据需要对涉及的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或有重点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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