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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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省内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现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3月13日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省基金的公正性、公信力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
2、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技伦理建设,促进省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及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省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等,及其他参照省基金管理的专项资金所资助的项目。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等活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基金主管部门,负责省基金科研诚信工作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受理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受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省基金,
3、负责制定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执行省科技厅处理决定等。第五条项目申请人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细则所称的项目申请人包含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或项目承担人员等。第六条项目依托单位作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与调查处理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对本单位人员的科研不
4、端行为,积极主动组织开展调查;(三)依据职责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四)报告本单位与省基金项目相关的科研不端行为及其查处情况;(五)执行调查处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六)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第七条省基金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咨询评审职责,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条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第九条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应积极履行省基金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义务,咨询评审专家应遵守有关承诺,如违反相应义务,可以依据省基金项目任务书或承诺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5、。第二章科研不端行为第十条本细则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省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评估评价、成果发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准则等行为。第十一条项目申请人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以下情形:(-)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二)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中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五)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
6、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六)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违反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七)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A)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违反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第十二条项目依托单位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蓄意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篡改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实;(二)隐瞒、迁就、包庇、
7、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科研不端活动;(三)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省基金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六)管理失职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项目资金损失;(七)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违反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要求,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A)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省基金项目资金;(九)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十)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一)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十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十
8、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第十三条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以下情形:(-)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四)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六)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项目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A)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十四条任
9、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二)有具体且可查证的线索或证据材料;(三)被投诉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与省基金项目相关;(四)涉及本细则适用的科研不端行为。第十五条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完成初核,初核工作人员不少于两名。经初核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10、上述决定涉及不予公开或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由投诉举报人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八条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已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二)已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进入司法程序的;(三)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第十九条对于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由省科技厅直接调查或委托省基金委、
11、其他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对委托调查的,省科技厅保留自行调查的权力。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其他有关单位统称为调查单位。被调查对象是项目申请人或咨询评审专家的,一般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调查。被调查对象是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的,可以直接移交或委托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直接移交或委托其所在地的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涉及项目资金使用的举报,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监督和检查结论依照本细则处理。第二十条调查单位开展调查时,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程序、要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对涉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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