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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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鼓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
2、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以及受上述部门和机构委托,从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和经办服务等医保业务工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举报与其受委托职能相关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第三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由两个或以上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相应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别就涉及本
3、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一)涉及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2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3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4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5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6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7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
4、用单据;8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9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10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二)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3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4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5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6 .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S)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
5、诈骗保行为1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2 .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第二章举报途径第五条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同时扩充网站、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也可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开通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也可以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第六条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第七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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