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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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23.02.03生效日期:2023.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赣府厅字202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2月3日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
2、水平,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三条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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