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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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本办法所称托育服务,是指幼儿园托班等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下婴幼
2、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第三条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健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实现幼有所育、幼有善Bo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第八条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儿童提供
3、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第九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以及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第十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幼儿园服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
4、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与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第十三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机构的保教费、托育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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