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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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法课程,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工具,一、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中的货币,(一)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中的货币选择,(二)外汇管制法律对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的影响,对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对汇率的管制对外汇账户的管制,(三)外汇交易与汇率风险规避,1、远期外汇交易2、调期交易3、外币期权交易,二、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中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一)票据的特征与种类,1、票据的特征,(1)金钱证券;(2)设权证券;(3)无因证券;(4)流通证券;(5)文义证券;(6)要式证券;(7)返还证券,2、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1)从当事人来看,本
2、票的出票 人和付款人并为一体(2)从支付的时间来看,支票只 能见票即付的(3)从付款人来看,支票仅限于 由银行支付,(二)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提示 4、承兑 5、付款 6、拒付 7、追索,(三)汇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2、汇票的种类:(1)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3)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4)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3、持票人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取得票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 给付对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取得票据的,或明知 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 有票
3、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明知存在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而取得 票据,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可以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 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4、票据伪造的民事责任承担,我国票据法第14条,(1)伪造签章,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2)伪造承兑,(3)伪造背书,挂失止付被伪造者的责任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
4、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该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即追索的金额和费用),(三)国际票据法律的冲突与统一,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票据法系,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两大法系的分歧:第一,票据的分类不同第二,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第三,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第四,要求的票据要件不同,三、电子结算与支付相关问题,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存储与流通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传输法联合国贸发会:电子资金传输系统规则指南、国际
5、贷记传输示范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汇付,当事人: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汇付的方式包括:(1)信汇(M/T)(2)电汇(T/T)(3)票汇(D/D)(4)单款(R/D),二、托收,(一)托收的概念,托收当事人:(1)委托人(通常是卖方)(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3)代收行(买方所在地银行)(4)付款人(买方)*提示行,托收的运作程序:(1)卖方办理托收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托收行,委托它代为收款(2)托收行把委托书、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交外国代收行,委托其向买方收款(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或承兑提示(4)买方付款赎单(5)代收行将货款转
6、账给托收行,托收行再把货款付给卖方,(二)托收的种类,(三)托收的特征与作用,(四)托收的法律调整,1、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2、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和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人与付款人代收行和付款人代收行与委托人,3、银行的责任与豁免,(1)检验单据表面相符的义务(2)银行对单据和托收指示书在传递途中发生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的后果免责,并且银行对托收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3)银行对不可反抗力可以免责。(4)汇票如果被拒付,托收银行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代收银行做出进一步的指示。如果在做出拒付通知后9
7、0天内仍未接到该项指示,代收银行可将单据退回托收银行。除非托收指示书中有明确要求,否则银行并没有义务做出拒绝证书。,(五)银行的托收义务及免责,1.银行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托收2.银行应严格按照托收指示履行责任3.银行的义务不涉及货物、服务或行为4.银行的业务标准及免责事项,(六)托收下的银行融资1、出口托收押汇2、信托收据,上海申达公司与美国万隆公司签订了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万隆公司的付款方式为(D/P)。申达公司发货后于2000年1月14日将有关单据交给汇丰银行,并填写了给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委托书,载明按URC522办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在寄送汇票提示清单及单据时,将本应寄至的美国代收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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