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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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水农(2023)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强化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农(2019)243号)、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4号)等规章文件规定,我厅研究修订了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3月7日河北省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升农
2、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农(2019)243号)、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4号)等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检查、问题认定、督促整改与责任追究,配合上级监督检查,组织推动问题整改。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
3、的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组织建立村级饮水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职责分工。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村明确农村饮水安全乡镇政府主体责任人,督促协调村委会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第七条村委会应明确村级饮水工程管护责任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第三章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村级饮水安全责任制、水价水费、供水服务等内容。(一)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全部指标达标评价为安全,有1项未达标评价为不安全。(二)村级饮水安全责任
4、制包括:村级饮水安全乡镇政府主体责任人、水利行业监管责任人及村级工程管护责任人落实情况。查看村内饮水工程或公示栏内公示牌更新情况,了解责任人履职情况。(三)水价水费包括:饮水工程供水价格、水费收缴、公示情况。现场查阅定价文件、水费收缴记录;询问用水户水价、水费缴纳、缴纳方式等情况。(四)供水服务包括:供水监督服务电话设立、问题受理处理、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现场检查监督服务电话畅通情况,询问用水户问题受理处理及满意度情况。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暗访、检查、督查、电话问询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程序:(一)入户选取。每个被检查县至少选取2个乡镇,每个乡镇至少选取3个行政村,每个村随机入
5、户抽查东西南北中各方向至少5户,含地势最高和最末端用水户。(二)入户调查。问询查看自来水入户情况、供水是否正常(每天至少供水1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水量是否够用、水质是否合格、水费是否收缴、工程能否及时得到维修等情况。(三)查阅资料。查看水质检测报告、村级“三个责任人”公示牌、供水定价文件等资料。(四)交流座谈。与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同志、村级饮水工程管护责任人和用水户代表等相关人员座谈。(五)延伸检查。对发现问题线索进行延伸检查。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编写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及责任追究建议等内容。第四章问题认定及整改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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