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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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8日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本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
2、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以精准、科学、依法治理为工作方针,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处置、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市场化和法治化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废弃汽车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实现废弃汽车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二、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一)整治对象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二)整治范围对全市建成区内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建成区内公共道路、
3、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确保不留死角。(三)整治期限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四)工作安排1.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属地街道、社区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全面排查摸底,对废弃汽车拍照取证,“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2.自行清理阶段(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组
4、织公安交管部门查询核对车辆综合及关联信息,通过“车找人”的方式对废弃汽车进行确认,进一步确定废弃汽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废弃汽车进行自行清理。对车辆所有人信息不明确而无法通知的,或者信息明确但通知车辆所有人后未按照通知时限清理的废弃汽车,通过媒体公告、张贴废弃汽车限期清理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督促其限期清理。3.分类处置阶段(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1)按废弃汽车停放地点分类处置一是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
5、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二是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卜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三是对机动车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2)按废弃汽车车辆状态分类处置一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相关主管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午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6、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二是对无法确认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三、建立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依职责要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废弃汽车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
7、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不断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推动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和常态化执法监管有序衔接。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全市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废弃汽车治理法规规章等制度鼓励有关部门依职责研究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废弃汽车监管职责、处置程序等,为废弃汽车执法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健
8、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市商务局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进行认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市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督管理;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交换制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探索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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