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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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自治区教育厅依法对学校进行检查,审验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第三条凡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新设立的学校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第四条年检的主要内容:(一)遵
2、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党建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情况;(三)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五)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六)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七)教师队伍建设情况;(A)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学校学费收入中安排的助学助困经费计提及使用情况;(九)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重点专项披露包括举办者资质、举办者投入及注册资本金、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核算、法人财产权和“三重一大
3、”制度等落实情况,学校大额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支付及使用方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学生资助金发放情况、学校往来账款和关联交易情况,学杂费收支及管理情况、银行账户开设和备案情况等内容。(十)学校教育教学等基本办学设施的验收和投入使用、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十一)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十二)招生行为、学生实习管理情况;(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第五条年检工作分为学校自查自评、专家组核查考评、自治区教育厅审定等环节。学校自查自评。每年12月,各学校在认真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检自查自评报告书一式5份报自治区教育厅。专家组核查考评。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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