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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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坚持统筹管理、分级负责,谁查处谁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依法调查处理属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奖励标准,实施举报奖励。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
2、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走访、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渠道网站: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投诉举报专栏;走访: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信函:邮寄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信封上标明投诉举报)。(二)其他受理渠道生态环境部、市信访办、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等部门指定的受理渠道。第六条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明确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和违法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和线索。证据包括实地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等,线索包括描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违法行为
3、持续时间等信息。第三章奖励规则第七条根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举报下列违法行为者,可以获得奖励。(-)重大违法行为L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3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铭、碑、沱、睇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银、铜、锌、银、钢、镒、钻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4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5 .重点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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