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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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细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三条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建筑施工、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能源、城市运行、燃气、校园、旅游、农业、林业、水利、商贸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应在本单
2、位门户网站公布事故隐患类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形。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具有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登记、核实、评估,并视采纳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五条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七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
3、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有关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涉嫌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监管部门举报。(四)分级负责。全市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
4、邮箱等,24小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第八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第九条全市各级监管部门对接报、移送、转办等方式受理的举报事项,属本部门管辖的,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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