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及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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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及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四川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及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2月27日四川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及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持续优化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
2、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信息采集、签发和归集、维护和监督、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是指由市(州)及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签发的,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文件。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是指由市(州)及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制作的,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第四条不
3、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管理遵循“标准统一、集约建设、互认互通、应用导向、利企便民、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签发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登记,向申请人签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签发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第六条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二维码、登记机构印章、登记时间、不动产权证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附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二维码、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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