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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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18日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征地留用地安置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
2、省自然资源厅关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下同)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第三条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给个人。第四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留用地安置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留用地安置的
3、监督和管理。第五条留用地可以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和安排实物留用地等方式落实。鼓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的方式落实留用地。第六条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第七条按照以下标准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一)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确定,其中工业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业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二)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确定,其中工业用途占比不低于80%、
4、商业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三)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按照市有关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四)选择以置换物业安置的,以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置换物业。留用地面积为规划确定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第八条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留用地选址后,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区)政府批准。惠城区范围内的留用地选址涉及商业用地的,须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不安排留用地,对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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