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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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津环规范(2023)2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局: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同意,现将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23年2月13日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引领企业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天津
2、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发展和完善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的相关活动。第三条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制度,通过优中选优、表彰先进、政策鼓励,引导企业提高绿色发展的主动性、自觉性,优化资源、能源投入结构,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第四条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是同类可比范围内资源能源投入水平、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产品绿色水平、绿色生产管理水平处于国内或我市领先地位的企业。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绿色发展“领跑者”
3、企业评选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以企业自愿为前提,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生产工艺、设备、产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二)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三)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无较大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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