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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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
2、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合理确定。第六条 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
3、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七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外相关图书资料。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第八条 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第九条 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
4、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与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条 图书馆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第十一条 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第十二条 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第十三条 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的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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