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法实务之股东代表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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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公司法实务之股东代表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诉由根据公司法第149条、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发生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夺公司商业机会或侵占公司财产;2、公司其他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3、 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与第三方签订明显对公司不利的合同、协议等;4、公司怠于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二、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1、股东的身份要件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司
2、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主体为公司的股东,即只有具备公司股东身份才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处的股东身份既包括公司正常存续期间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也包括公司因解散而进入清算程序的股东,还包括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但不包括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人,因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在没有变更登记且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情况下,无法获得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此外,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的过程中,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转让股东即丧失继续以股东身份进行代表诉讼的资格。2、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只
3、要是股东,即可在满足起诉条件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资格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三、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尽管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保障公司整体利益的重要作用,但其毕竟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一种突破,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公司自主经营权造成了妨碍。因此,为平衡冲突,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程序上的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若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起诉;若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须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4、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说公司内部穷尽了救济手段之后,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上述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员提起诉讼。上述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此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诉讼主体地位1、原告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规定,直接由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的,列公司为原告。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为原告,列公司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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