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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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信托合同最新 资金信托合同最新篇1为投资于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金额¥:_元)。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开户行:
2、_,帐号:_。第二条信托生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第三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第四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第五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
3、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
4、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酬;(3)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年;(5)将信托财产与
6、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八条信托收益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
7、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第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第十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8、。第十一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当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
9、职责。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签署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委托人持_份,受托人持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受托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资金信托合同最新篇2贷款方: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借款方: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担保人: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
10、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贷款种类:_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_第三条借款用途:_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 ,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还款资金*及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_2.还款方式:_第七条保证条款:借款方请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
11、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第八条违约责任: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
12、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13、。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 )项处理。(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方:_代表人签字:_借款方:_代表人签字:_保证方: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资金信托合同最新篇3委托人名称: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营业执照号:_营业地址或住址:_联系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委托人姓名:_(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_住所地:_联系电话:_传真:_受托人:_法定代表人:_住所地: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为投资于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
1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本信托计划”:指“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5、“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aaa公司/集团”:指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股份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
16、财产或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
17、计划资金后的余额。“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b类信托合同”:本信
18、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
19、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
20、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
21、组织。“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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