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正规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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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正规版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正规版本精选篇1异议人:李_,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镇_村委会桃树坪组3号,身份证号532930_,联系电话139872_.异议人李_于4月2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王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编号为()汨民初字第_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一、异议人李_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既非李冬慧的户籍所在地,也非李_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湖
2、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异议人李_与王x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便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气暴躁,生活一直过得不幸福、不如意,经常为琐事打吵.最让异议人担心的是有时原告李x发疯似得声称要将孩子送人,有时声称要将孩子卖掉,异议人一直在担惊受怕中度过.异议人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卖掉,带着大儿子李_、小儿子李_回到云南老家.至今异议人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7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镇老家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3、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是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异议人李_及原告王勇均长期离开原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异议人李_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七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镇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与三年前带着女儿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
4、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王x作为原告起诉与异议人离婚,应向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并非湖南省汨罗市.因此,贵院受理王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建议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李_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正规版本精选篇2再审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
5、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6、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_梅自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
7、即又被其在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二)在二审法
8、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
9、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正规版本精选篇3申请人:深圳_有限公司住所地:_法定代表人:_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因_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_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_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_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
10、下:一、该涉案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加工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二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加工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
11、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从双方往来法律文书名称上看,申请人向_开具的支票明确为“货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称谓“劳务费”或“加工费”,因此双方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双方在送货单、对账单中只需明确约定品名规格、模号等即可,尤其是规格为通用规格,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冲头、冲针等)的所有权,而非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冲头、冲针等),对_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产品(冲头、冲针等)。所以双方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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